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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二[1999]25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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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地税二[1999]251号
文件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二[1999]25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0-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9]25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9]251号
  全文有效
  1999.10.20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从1999年11月1日起,各地有关的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凡与个人所得税法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严格按照税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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