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 局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汇借款项目2000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
浙财工[2000]17号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汇借款项目2000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
浙财工[2000]17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0月10日
有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复有关地区外汇借款项目2000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通知》(财建[2000]233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你局所在市外汇借款项目2000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额见附表。
二、符合以税还贷政策条件的企业,应按外汇借款项目填写“外汇借款项目企业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的申报程序和时间上报审批。经批准后,办理以税还贷退税手续。 (一)有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接到本通知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务必、抓紧布置企业办理以税还货退税申报审批手续。
(二)企业申请以税还贷退税,除应上报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各四份外,还应提供一份以下材料:1、当年增值税、消费税缴款书复印件;2、项目新增税款的计算材料,如外汇款项目不能独立计算增值税、消费税,原则上可按外汇借款项目形成固定资产占企业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的比重与企业应缴增值税、消费税的乘积确定;3、能够证实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材料;4、1999年已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企业按1999年还贷计划归还外汇借款的有效证明;5、有陈欠税款的企业还需附送清欠计划。
(三)根据企业上报的材料,国税部门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并签署相关意见:1、企业当年是否欠缴增值税、消费税;2、是否在税收上符合以税还贷条件;3、企业是否按以税还贷期间分年度补税计划及时足额补缴陈欠税款;4、企业申请表第7项申报数字,并填写相应审核数字。
财政部门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并签署相关意见:1、企业配套还贷资金是否符合以税还贷政策;2、企业申请表中除第7项以外的其它申报数字,并填写相应审核数字和签署是否同意退税的意见。
(四)有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于2000年11月底以前将全部材料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专员办审核、审批,超过时限一律不再受理。
(五)省专员办核实企业上报的以税还贷材料后,根据审核结果,行文批复给企业所在地市财政局,并抄送该企业所在地财政局(中央级、省级企业抄送省财政厅)、国税局、国库各一份。2000年的退税在12月20日前审批完毕。
(六)各市财政局收到省专员办批复的退税文件后,对准予退付的税款,开具“收入退还书”,连同省专员办的批复文件,送企业所在地国库办理税款退付。
(七)浙江省电力公司以税还贷手续直接由省专员办、省财政厅、胜过税局办理
三、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在审核企业申请外汇借款项目已税还贷时,要严格把好政策关,符合以税还贷条件的项目2000年按计划归还的外汇借款必须落实相应的配套还贷资金,凡配套还贷资金不落实的,不实行以税还贷政策。1999年所退税款企业未按规定连同配套资金归还外汇借款的,2000年不实行以税还贷政策,对被挪用的退税款要追回上交财政。已享受过其它税收优惠政策,亦不再实行以税还贷政策。对弄虚作假、有意骗取国家以税还贷政策的企业,除取消 其退税资格外,还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在办理今年以税还贷退税前,省专员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将组织人员对部分地区的以税还贷项目实施检查。
五、为了将退税企业和实际退税额总数按时汇总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专员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于 10月下旬三家联合汇审,将审查合格并确认在12月份退税的实际退税额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一、2000年外汇借款项目实行以税还贷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略)
二、外汇借款项目企业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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