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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农税字[2006]15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征收契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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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浙财农税字[2006]15号
文件名: 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农税字[2006]15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征收契税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6]15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征收契税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6]15号
  全文有效
  2006-06-29

  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政府性收购土地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2006]4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储备中心因收贮土地而发生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照章缴纳契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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