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市国税系统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杭国税办[2008]1号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市国税系统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杭国税办[2008]1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市)局,市局各处(室、中心)、稽查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2007年度全市国税系统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目标考核的要求,认真做好考核工作。
附件:2007年度全市国税系统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二○○八年一月三日
2007年度全市国税系统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07年系统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的通知》(浙国税办〔2007〕2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7年系统工作目标考核的补充通知》(浙国税办[2007]34号)和市局《关于转发2007年全省国税系统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的通知》(杭国税办[2007]117号)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2007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基本单位为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萧山、余杭8个区局和富阳、临安、建德、桐庐、淳安5个县(市)局以及市局稽查局、开发区分局共15个单位。
继续实行分类考核的办法。萧山、余杭区局和富阳、临安、建德、桐庐、淳安5个县(市)局由省局和市局进行双重考核;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区局和市局稽查局、开发区分局由市局考核。
二、考核内容
《2007年全省国税系统工作目标考核内容》适用于除市局稽查局外的所有考核基本单位(其中GDP税收负担率、协查系统、免抵调库等目标对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区局和市局开发区分局不作要求)。
《2007年稽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适用于市局稽查局。
《2007年工作目标考核综合部分内容》适用各局考核(其中12-15条内容不适用萧山、余杭区局和富阳、临安、建德、桐庐、淳安5个县市局)。
三、考核程序
2007度工作目标考核工作,按照考核单位自查自评、市局处室审核评定、市局办公室核准、市局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最终审定的程序进行。
四、考核计分方法
(一)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采取加分和扣分相结合的评分方法。加分(除规定的项目有最高限分外)一般不设上限,扣分到本大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二)计分方法为:省局的考核内容得分与市局的综合部分得分之和为总得分,其中萧山、余杭区局和富阳、临安、建德、桐庐、淳安5个县(市)局的“省局的考核内容”部分得分按省局最终审定的分数确定。
(三)各项考核内容中,明确规定时限的,以规定时限为准;未明确规定考核时点的,均以12月31日为考核时点计算加分扣分。
(四)各单位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将加分扣分项目的主要情况在考核表“自评说明”中作简要说明。
五、等级评定
市局系统工作目标考核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等级评定方法为萧山、余杭区局及富阳、临安、建德、桐庐、淳安5个县(市)局共7个单位为一个系列统一衡量,评定等级;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区局及市局稽查局、开发区分局共8个单位为一个系列统一衡量,评定等级。
两个系列中排名前3位的为优秀等级,排名末位的为合格等级,其余为良好等级。
六、考核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一年一度的目标考核工作,考核自评必须做到实事求是,认真细致,严格考核,公正评分。
(二)考核时间和考核方式,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市局办公室将视情组织抽查。各单位要认真准备好相关工作台账、原始记录、实证资料等,以备考查。
(三)省局的工作目标考核继续采取在征管系统计算机一次取值的办法,但部分项目仍需要报送相关材料或复印件作为考核依据(如政府部门表彰的文明单位及相关荣誉等),需要报送的材料待省局通知明确后另作要求。
(四)整个考核工作于2008年1月底全部结束。各单位必须在2008年1月20日前,将“工作目标考核表”、“自评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留底,两份上报)报送市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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