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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所〔2008〕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农村信用社2007年度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费用摊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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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国税所〔2008〕7号
文件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所〔2008〕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农村信用社2007年度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费用摊销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2-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农村信用社2007年度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费用摊销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8〕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农村信用社2007年度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费用摊销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8〕7号
  全文有效
  2008-02-03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2007年度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费用摊销的请示》(浙信联〔2007〕78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费用税务处理的通知》(浙国税所〔2006〕2号)文件精神,农村信用社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费用经省局审核后,向全省农村合作银行、信用(联)社分摊。各市国税局可根据省局审核的具体分摊数额(见附件),会同各市联社办事处将费用分摊到县(区)信用联社。各县(市)国税局应会同县(市)联社将费用分摊到基层信用社。
  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联)社按规定上交农村信用社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费用,在申报缴纳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附件:2007年度农村信用社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费用分摊表
  单位:元
  地 区 费用分摊
  杭州市 4153345.92
  温州市 2865912.85
  嘉兴市 1866582.56
  绍兴市 2543878.91
  金华市 2317113.34
  台州市 2359256.83
  湖州市 1375383.15
  丽水市 1207204.36
  舟山市 762090.73
  衢州市 853476.42
  宁波市 2385954.93
  合计 226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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