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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函[2015]2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BP亚太私人有限公司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股息优惠待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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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513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税总函[2015]26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函[2015]2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BP亚太私人有限公司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股息优惠待遇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5-05-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BP亚太私人有限公司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股息优惠待遇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2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BP亚太私人有限公司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股息优惠待遇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26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5-25
  字体: 【 】 【 】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BP Asia Pacific Pte Ltd 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股息优惠待遇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14〕2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综合分析本案涉及国税函〔2009〕601号第二条规定的各因素,认定BPAP公司对承远公司派发的股息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是上述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可以享受中国与新加坡的税收协定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5%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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