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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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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
文件名: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挂牌有关事项的公告 |
发文日期: |
2018-08-17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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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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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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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挂牌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全文有效
2018-08-17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2018年8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下设的派出机构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挂牌成立。为确保税收业务平稳有序运行,现就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派出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自挂牌之日起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承继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承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部分纳税人的纳税服务、税源管理等工作。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公地点: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28号,邮编:266022。
三、行政相对人等对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青岛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自挂牌之日起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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