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1年8月18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38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甬国税函[2009]204号)文件已明确从2009年7月1日起,浙江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价格降低为每户每年400元,该价格包含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操作培训,各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纳税人收取培训、辅导等相关费用。
二、各单位必须向每一户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提供《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告知书》(见甬国税函[2009]204号文件附件),告知纳税人需要购买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以及收取技术维护费的情况及依据。
三、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职责,重视和关注纳税人对技术服务工作的意见,妥善处理纳税人的投诉。发现服务单位向纳税人强行销售通用设备或其他软件、违规收取费用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技术服务的,要立即通知服务单位纠正。服务单位拒绝纠正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