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招商引资跨镇落户企业税收划分的通知
北政办发[2010]28号
北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招商引资跨镇落户企业税收划分的通知
北政办发[2010]28号
全文有效
2010年3月31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各镇招商引资积极性,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对经济发展的制约,鼓励发展跨行政区域的“飞地经济”,促进各镇经济社会均衡发展,现对招商引资跨镇落户企业税收划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落户市工业园区的企业产生的税收,项目引进的镇(下称“项目引进方”)和项目所落户的镇(下称“项目落户方”)原则上按6:4的比例划分,也可以按双方协商的比例划分。
二、落户市工业园区以外的企业产生的税收,项目引进方和项目落户方原则上按4:6的比例划分,也可以按双方协商的比例划分。
三、上述税收划分办法只适用于从市外引进的企业。市内的企业或业主跨镇扩大生产和投资办企业,新建的生产线或企业所产生的税收,全部划归项目落户方。
四、对“飞地经济”项目和税收划分比例,项目引进方和项目落户方共同确认后,应由其中一方向市政府请示正式确认。请示时,需提交项目引进方和项目落户方以及业主三方签署意见的,并经市招商局和市工业园区管委审核的《北流市招商引资跨镇落户企业税收划分审核确认表》等书面材料。
附件:北流市招商引资跨镇落户企业税收划分审核确认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