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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府发[2010]5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税收属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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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南府发[2010]50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府发[2010]5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税收属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决定
发文日期: 2010-08-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税收属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决定
南府发[2010]5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税收属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决定
南府发[2010]50号
全文有效
2010年8月1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属地管理,防止税源无序流动和税收流失,现结合我市实际和税收管理的需要,决定对《南宁市税收属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南府发[2005]137号)第六条第(一)项作如下修改:
营业税及附加等的缴纳。新批准、新开工或在建未完工完税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营业税及附加(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征防洪保安费)、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负责征管,纳税人按项目所在地县(区)、开发区分别申报,税款分税种按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执行项目所在地的财政体制。
对一个建设项目同时跨两个以上(含两个)城区(开发区)区域的,原则上由该项目指挥部(工程部)座落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项目税款按城区(开发区)相应所占工程量划分。
本项规定不适用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管辖的纳税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宁市税收属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南宁市税收属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2005年12月20日签发南府发[2005]137号,根据2010年8月1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税收属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防止税源的无序流动和政府税收的流失,加强税收属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12个县区和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相思湖新区、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中国-东盟经济园区)的纳税人,在县区、开发区等之间的税源流动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税收征管范围按属地划分,县区属地以行政区划范围确定,开发区属地以政策规划范围确定。
第四条 纳税人注册地与实际经营所在地一致的,以注册地行政区划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注册地与实际经营所在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所在地行政区划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条 纳税人是单位的,以机构所在地为实际经营所在地,设立总、分支机构的单位,以总、分支机构所在地分别为实际经营所在地。
纳税人是个体工商业户的,以经营地为实际经营所在地。
纳税人是个人的,以取得应税收入发生地为实际经营所在地。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营业税及附加等的缴纳。新批准、新开工或在建未完工完税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营业税及附加(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征防洪保安费)、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负责征管,纳税人按项目所在地县(区)、开发区分别申报,税款分税种按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执行项目所在地的财政体制。
对一个建设项目同时跨两个以上(含两个)城区(开发区)区域的,原则上由该项目指挥部(工程部)座落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项目税款按城区(开发区)相应所占工程量划分。
本项规定不适用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管辖的纳税人。
(二)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税种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安装公司机构所在地的总公司统一缴纳。在收入归属上,属总公司所在地的县区(开发区)财政收入,执行相应的财政体制。
第七条 独立核算的连锁经营企业的税收,由企业经营地所在县区(开发区)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收入归属企业经营地所在县区(开发区)。对在本市范围内跨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号)规定, 在报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 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纳税。收入归属由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各县区(开发区)分店的销售额所占比例,计算各县区(开发区)应得税金,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分别缴入各县区(开发区)金库,执行相应的财政体制。
第八条 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其他外地企业的税收,由企业生产经营地所在县区(开发区)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收入归属企业生产经营地所在县区(开发区)。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但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其他外地企业的税收,由企业注册地县区(开发区)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收入归属税务注册登记地所在县区(开发区)。未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但有应税行为的其他外地企业的税收,由纳税行为发生地所在县区(开发区)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收入归属纳税行为发生地所在县区(开发区)。
第九条 整体搬迁的生产型企业的税收,实行属地征管,企业税收按搬迁后所在县区(开发区)的财政体制执行,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并以搬迁时上年度的税收为基数,相应调整相关县区(开发区)的收入基数。
第十条 属市本级固定收入范围的重点企业(集团)因搬迁、改制、重组等行为发生的税收属地转移,税收级次不改变(已明确下放的税种除外)。
第十一条 税收归属难以认定、情况复杂的企业,由财政、税务等部门、相关县区(开发区)共同商议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财政部门综合提出税收归属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税源管理协调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财政、工商、税务、审计、人行南宁中心支行国库等单位参加。
第十三条 税源管理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税源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建立相应的资料交换与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
(一)工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工商登记的相关信息。在企业登记注册时,应做到企业生产经营地与登记注册地相一致,从源头上掌握税源转移情况。
(二)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税务登记和生产经营、纳税的相关信息。对于已明确处理意见的税源转移企业,及时进行调整并简化征收程序,方便企业按属地缴纳税款。
(三)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综合处理各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在有关税源转移问题性质的认定和处理意见方面提出主导意见,促进完善财政体制,规范财税秩序。
(四)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扰乱财税秩序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特别是检查掌握税源转移中存在的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五)人行南宁中心支行国库部门主要负责提供并监控税款的入库情况,配合税务部门对确认的税源转移企业,及时做好相关的调库工作。
(六)计划、建设等负责建筑安装、房地产项目审批及监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房地产、工程项目的建设审批及计划、进度完成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及时传递给财政、税务等部门。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规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企业重新登记注册,或者通过剥离主营业务、脱壳等方式,造成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
(一)企业的税收仍回原县区(开发区)缴纳,属原县区(开发区)收入。
(二)对于属违反规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并给企业违规安排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由市财政在年终决算中作相应财力扣减。
第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财经政策,严格执行税收属地征管的有关规定,清理自行出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南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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