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钦政发[2011]16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钦政发[2011]16号
现行有效
2011.03.30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28号)精神,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不断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钦州实际,以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居住问题、不断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综合运用税收、信贷、土地、市场监管等手段,加大供应和需求的双向调节力度,坚决遏制房价过高、过快增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一系列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2011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上涨幅度控制在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以内。
三、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一)切实落实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和筹措各类保障性住房约40000套,基本形成多层次、全覆盖、可持续的住房保障体系。2011年,按照自治区下达的任务,通过新建、改建、购买和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10040套,其中发放廉租住房新增租赁补贴1000户。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建立目标考核问责机制。对推进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要启动行政问责机制,追究相关责任。
(二)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工作,加大政府投入,通过新建回购和长期租赁等形式扩大供应规模;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通过建立信托投融资平台,支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在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大中型企业和新建医院、高校等社会机构依法建设单位租赁住房,解决单位职工住房困难;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同区位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80%。
四、加强税收征管和信贷管理
(一)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部门要采取措施,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落实“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规定。
五、增加土地供应,严格用地管理
(一)切实加大住房用地有效供应。落实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二)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审查。参加我市土地竞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开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况专项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强化服务,积极推进项目开发建设
(一)加强协调工作。加强部门之间以及部门与房地产项目业主之间的沟通协调,重点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力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加快住房项目审批。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规定的时限办理相关手续,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七、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继续以中小套型、中低价位商品住宅为重点,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保持合理的房地产投资和开发建设规模,努力满足城镇居民的合理购房需求。
八、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各县区要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加大资金和人力、物力投入,加快建立健全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确保房地产税收、差别化信贷和住房限购措施有效执行。继续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年内实现市、县两级联网,以便及时、全面、准确提供房地产市场运行数据。
(二)加强房地产预售和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完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备案制度,对未提交经备案房产测绘成果报告的,不予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严格执行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制度,全方位提升房地产开发建设质量,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三)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认真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所在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否则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土地、规划、建设、房地产交易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或对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或造成重大信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从严查处,记入“黑名单”,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各相关部门。
九、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的进展和取得的成效,深入解读政策,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和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