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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地方税务局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汇总申报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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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6 11: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文件名: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汇总申报期限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2-04-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汇总申报期限的公告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税乎网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修订,本文为修订后文本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汇总申报期限的公告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2.4.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就我市印花税纳税人汇总申报的期限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采用纳税申报办法的,均应按季进行汇总,并于每季终了后十日内申报并缴纳印花税款。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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