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地方税务局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存量房评估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税乎网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修订,本文为修订后文本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存量房评估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12.8.13
现将《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操作办法(试行)》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贵港市税务局存量房评估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工作),推进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港市税务局征管范围内通过存量房评估进行存量房交易的税收征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行为是指住宅类、商业类、工业类等房地产交易行为。所称存量房交易形式是指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投资等交易形式。
第四条 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向申报受理窗口报送下列纳税申报资料: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无产权证的报送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查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双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事业单位买受人或出卖人的,需同时报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窗口受理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资料时,应审查报送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窗口受理人员对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经初审,发现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应将申报资料退还,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资料和重新办理的时限。
第六条 窗口受理人员将符合条件的纳税申报资料即时录入基础申报信息。
当申报价格低于评估系统中的计税价格的,按评估系统中的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第七条 窗口受理人员按将纳税申报资料录入征管系统。
纳税人的申报价格低于评估系统中的计税价格,窗口受理人员按评估系统中的计税价格开具《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交给买卖双方确认,对评估的计税价格无异议的,由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上分别签字确认。
第八条 税款征收后,受理人员应及时对评估信息进行销号处理。
第九条 纳税人对评估的计税价格有争议的,且有正当理由的,依据《贵港市税务局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进入争议处理环节。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贵港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
附件
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 |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 受理流水号: | 单位:人民币 元、平方米 | 承受方 | 名 称: | 识 别 号: | 联系电话: | 法人代表: | 承受方性质: | 转让方 | 名 称: | 识 别 号: | 联系电话: | 法人代表: | 土地
、
房屋
权属
转移
情况 | 权属转移时间: 年 月 日 | 合同名称及编号: | 土地、房屋地址: | 权属转移类别: 房屋性质: | 权属转移面积: 平方米 ; 房屋结构: | 申报成交总金额: 元 评估总金额: 元 | 所处地段: 参考价格范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审核,核定此次交易的计税金额为 元。 | 应缴税费项目 | 承受方 | 转让方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金额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金额 | 契税 | | | | 营业税 | | | | 印花税 | | | | 城建税 | | | | | | | | 教育费附加 | | | | | |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 | | | | | | 防洪保安费 | | | | | | | | 个人所得税 | | | | | | | | 土地增值税 | | | | | | | | 印花税 | | | | 小计 | | | | 小计 | | | | 签章栏 | 以上数据是依据你(单位)提供的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填列的,请仔细核实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签章确认。 | 以上数据是依据你(单位)提供的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填列的,请仔细核实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签章确认。 | 承受人或委托人: | 转让人或委托人: | 日期: 年 月 日 | 日期: 年 月 日 | (以下部分由征收机关负责填写) | 地税机关审核 | 审核意见: | 审核人: | 审核时间: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 审批人: 审批时间: 年 月 日 | 主管地税机关(盖章) | 承受人纳税情况 | 应纳税额: 元 | 减免税额: 元 | 实征税额: 元 | 完税凭证号: | 转让人纳税情况 | 应纳税额: 元 | 减免税额: 元 | 实征税额: 元 | 完税凭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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