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地方税务局、贵港市财政局、贵港市国土资源局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贵港市财政局、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低品位矿等矿产品资源税减免认定标准和管理事项的公告
贵地税公告〔2017〕1号
税乎网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修订,本文为修订后文本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贵港市财政局、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低品位矿等矿产品资源税减免认定标准和管理事项的公告
贵地税公告〔2017〕1号
全文有效
2013.1.1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16〕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20号)规定,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现将我市低品位矿等矿产品资源税减免认定标准和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的认定标准。
(一)应税矿产品品位认定的参考标准。我市应税的矿产资源品位认定按国家现行的2002-2003年发布的地质勘查规范标准(包括规范总则和18种分矿种规范)执行。
(二)免税低品位矿是指矿山企业开采的原矿石平均品位低于地质勘查规范设定的最低工业品位的矿石。
(三)免税废石是指不含有用矿物成份或含量过少,达不到地质勘查规范设定的最低工业品位,不能以工业规模进行加工的岩石或含矿岩石,也指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被剔除的矿体外围的岩石(即矿层围岩)、矿体中的夹石以及露天开采时被剥离出来的内外剥离物。
(四)免税尾矿是指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企业按既有设计选矿流程,选取有用成份后排放的废弃物,且其有用矿物平均品位应低于地质勘查规范设定的最低工业品位。
(五)免税废渣、废水、废气是指在企业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暂不能综合利用的,经冶炼或工业加工后排放的废弃物。
(六)若以后国家现行的2002-2003年发布的地质勘查规范标准(包括规范总则和18种分矿种规范)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关于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的管理事项。
(一)纳税人利用符合上述认定标准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可以向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符合免税条件的,经备案予以免征资源税。
(二)备案减免资源税的实施程序和监督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及《纳税服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提请备案减免资源税应提交下列材料:
1.资源税减免备案申请表;
2.资源税减免申请报告(报告应含矿山的基本情况;减免税事由和依据;备案期的矿石开采方法、洗选方法;上年度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情况和矿产品销售情况、应税和减免税矿产品的会计核算情况;资源税缴纳情况等。);
3.上年度和备案减免税期间的月(季)度财务报表;
4.上年度经国土资源部门已核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5.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利用批复文件”或在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有资质认定的第三方认定机构出具的认定报告。
6.采矿许可证(选矿许可证);
7.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其他资料应包括:
(1)开采低品位矿产资源的,要附矿山开采设计、具体采区的实际平均品位检验证明、储量报告、减免期月(季)销量、销售收入;
(2)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要说明尾矿来源、回收工艺设计方案、减免期月(季)回收矿种及品位、产销量、销售收入;
(3))从废石、废渣、废水、废气中回收矿产品的,要说明废石、废渣、废水、废气形成原因、回收工艺设计方案、减免期月(季)回收矿种名称及品位、产销量、销售收入。
三、资源税减免未尽事宜由市税务局商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确定。
四、本公告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常见矿种工业指标及矿床规模划分标准
2.关于《贵港市地方税务局 贵港市财政局 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低品位矿等矿产品资源税减免认定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附件1:
常见矿种工业指标及矿床规模划分标准
备注:⒈本表来源于2002-2003年颁布实施的18个勘查规范:《铀矿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199-2002)、《铁、锰、铬矿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00-2002)、《钨、锡、汞、锑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01-2002)、《铝土矿、冶镁菱镁矿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02-2002)、《稀有金属矿产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03-2002)、《稀土矿产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04-2002)、《岩金矿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05-2002)、《高岭土、膨润土、耐火粘土矿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06-2002)、《玻璃硅质原料、饰面石材、石膏、温石棉、硅灰石、滑石、石墨矿产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07-2002)、《砂矿(金属矿产)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08-2002)、《磷矿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09-2002)、《硫铁矿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10-2002)、《重晶石、毒重石、萤石、硼矿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11-2002)、《盐湖和盐类矿产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12-2002)、《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水泥原料矿产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13-2002)、《铜、铅、锌、银、镍、钼矿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14-2002)、《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行标,DZ/T0215-2002)、《煤层气资源/储量规范》(行标,DZ/T 0216—2002);
⒉低品位矿:指矿石品位介于边界品位和最低工业品位之间的矿产。矿石边界品位是矿石有用组分含量的最低指标,为划分矿石和废石的界限;矿石最低工业品位指工业上可利用的矿段或矿体的最低平均品位,即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开发利用在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合理的最低品位。
附件2:
关于《贵港市地方税务局 贵港市财政局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低品位矿等矿产品资源税减免认定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便于基层执行,需进一步明确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的具体品位认定标准、涵义及管理事项。
二、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第二条第五款第二项规定,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并制定具体办法。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三)《关于广西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16〕18号)第二条规定,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具体认定和征收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制定。
(四)《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20号)第三条规定,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本地区具体认定和征收管理办法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
三、主要内容
本公告共有四条。第一条共有六款。第(一)款明确以国家现行的2002-2003年发布的地质勘查规范标准(包括规范总则和18种分矿种规范)作为应税矿产品品位认定的参考标准。第(二)至(五)款分别明确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的认定标准。第(六)款明确国家现行的2002-2003年发布的地质勘查规范标准(包括规范总则和18种分矿种规范)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第二条共有三款。主要是明确办理免征资源税的有关事项及所需报送资料。第三条规定未明确事项由市地税局、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协商确定。第四条确定本公告执行的时间。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的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时间同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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