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
市政〔2013〕9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
市政〔2013〕95号
现行有效
2013.07.25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推动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2〕55号)、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有关老年人优待规定,我市决定在全市建立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以下简称“高龄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凡持有桂林市行政区域户籍,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属高龄津贴发放对象。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发放。各县(区)人民政府已实施的高龄津贴发放政策继续执行,执行时参照桂林市老龄津贴发放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高龄津贴不计入个人收入。
二、高龄津贴发放程序和办法
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县(区)自行制定。
三、高龄津贴资金筹集和管理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预算资金解决(五城区高龄津贴资金由市财政给予50%的高龄津贴资金专项补助),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区)民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的审批和发放;县(区)财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县(区)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严格依法依规查处。
四、高龄津贴发放时间
高龄津贴发放时间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行。
五、工作要求
高龄津贴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市级由市民政局拟定),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
各县(区)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要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切实做到不漏发、不超发。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