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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国家税务局 桂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税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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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国家税务局 桂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税事项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3-07-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国家税务局
桂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税事项的通告


  桂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税事项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13年7月26日
  尊敬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2013年8月1日起,全市将正式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为方便广大“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根据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相关“营改增”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
  (一)根据现行税收征管制度,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实施“营改增”试点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2013年8月1日前,“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原涉及国税业务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不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请到各县(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关于发票管理
  从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的属“营改增”范围的业务,应开具国税机关供应的发票。
  (一)从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二)从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使用普通发票,包括通用手工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卷式发票、通用定额发票。
  (三)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即日起可前往各县(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申请领取发票,并于2013年8月1日开始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四)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五)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原领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按以下规定实施过渡期管理:
  1.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纳税人使用自己开票软件开具广西地税机关监制的套印有本单位发票专用章的道路客运微机发票,过渡期从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止。
  2.从事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的纳税人使用的广西地税机关监制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机打发票和套印有本单位发票专用章的普通机打发票,过渡期从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3.过渡期内,纳税人可使用上述过渡期管理发票,但应按增值税相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过渡期内,纳税人使用完上述过渡期管理发票的,应按规定使用广西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过渡期结束后,纳税人未使用完的上述过渡期管理发票,不得再行使用。
  三、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登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的有关规定,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费缴费信息登记。
  四、关于税银划缴协议签约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原来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签约,不需要重新开设银行账户,可沿用原签订的协议扣缴税款。对尚未在国税机关办理财税库银三方协议签约或税银划缴协议签约的,请速到各县(区)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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