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税乎网注——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本文继续执行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5.8.31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促进我市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行建账,保障税负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5〕8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我局确定: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经税务机关确定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统一按下表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 5
|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 7
| 饮食服务业
| 7
| 娱乐业
| 20
| 其他行业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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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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