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地方税务局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税乎网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7月5日发布)修订,本文为修订后版本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5.12.17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现就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其他(临时)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
二、核定征收方式及适用对象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适用于非“定期定额户”纳税人;附征率征收方式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人。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三、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和附征率标准
(一)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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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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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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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食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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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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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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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征率
(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区税务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公告由钦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五、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