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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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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7-06-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7-6-6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简并涉税资料,提高办税服务效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联合确定了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实行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事项内容
  (一)税务登记事项,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户涉税事项,包括信息补充采集、信息变更和清税申请;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的报验、核销;
  (四)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五)通过网上报送的财务报表;
  (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二、业务办理
  纳税人办理上述事项所需的涉税资料,实行地税、国税一次采集。纳税人可向其主管地税机关、国税机关其中一方报送涉税资料,由受理税务机关一次采集,纳税人不需要向另一方税务机关重复报送涉税资料。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
  附件: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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