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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桂地税办发[2017]1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明确第一批业务办理所需证明保留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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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文件编号: 桂地税办发[2017]122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桂地税办发[2017]1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明确第一批业务办理所需证明保留清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1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明确第一批业务办理所需证明保留清单的通知
桂地税办发[2017]1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明确第一批业务办理所需证明保留清单的通知
  桂地税办发[2017]122号
  全文有效
  2017年12月27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了简化优化服务办事资料,继续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自治区地税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证明管理的工作要求,梳理了业务办理所需证明保留清单(第一批)(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确保清单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规范并减少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所需证明材料,是落实税务总局精简办税资料、简化办税流程的工作部署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清理人民群众办理公共服务业务所需证明材料工作要求的具体举措,全区地税系统务必以此次证明清理工作为契机,紧抓落实,确保不在证明材料列举范围的不能够要求纳税人提供,以实现持续简化办税流程的工作目标,进一步提高全区地税系统服务质效。
  按照“谁设定、谁清理”的工作要求,自治区地税局现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时所需到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开具的各类证明及其盖章环节开展了相关清理工作,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文件要求,共规范并细化了105份材料的相关内容,形成了包含12项证明的“广西地税办理业务所需证明保留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各地务必按“清单”规范的内容开展相关涉税业务,在做好纳税人宣传辅导工作的同时,积极做好前台业务人员的培训,杜绝超范围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问题的发生。
  二、统一口径,确保依清单受理纳税事项申请
  为规范全区办理涉税业务所需的证明材料,确保工作要求落到实处,自治区地税局在出台“清单”的同时,将其具体内容与《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广西地税操作手册》进行了对接,以便利各岗位工作人员快速核查相关材料,同时还对《广西地税涉税事项承诺书》进行了同步更新。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大《广西地税涉税事项承诺书》的宣传,并严格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广西地税操作手册》的相关内容受理依申请事项,对于未列入保留清单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供。
  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参与政府部门信息交流平台的建设工作,强化相关证明材料的信息数据交换,从源头上杜绝纳税人多头跑、反复跑。根据通过与各政府部门信息互通能取得的证明材料内容,一律取消纳税人报送该项证明材料的工作要求,做好部门互通信息对应档案备查工作,以保证业务办理流程完整、合法合规。对于暂时无法通过部门信息交换获取的证明材料,需形成“一次报送,重复利用”的工作机制,各级地税机关需做好纳税人历史办税资料的归集工作,避免纳税人在办理同类业务或其他业务时,重复提交同一证明材料。
  三、动态调整,随业务变动按流程进行增补
  自治区地税局将采取动态更新、分批发布的方式持续开展规范清理证明工作,并同步更新《广西地税涉税事项承诺书》《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广西地税操作手册》;在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的同时,持续精简涉税证明材料的提供,切实提升纳税服务工作质效。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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