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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水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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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水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水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水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8-02-0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决定在全区水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水产品冷冻加工”类别(代码C1361)和“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类别(代码C1362)部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将以购进水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加工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水产加工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公布,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行投入产出法。全区统一的水产品加工行业扣除标准见附件1.试点纳税人企业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产成品用于连续生产其他产品,最终产品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折算为水产加工品并按照水产品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副产品不再另行计算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三、试点纳税人2018年3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18年3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其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进行认证、比对。从2018年4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应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并于2018年4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2)。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执行。
  六、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附件:
  1.全区水产品加工品分类扣除标准及主要生产加工工艺流程
  2.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水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为什么要在水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为扶持水产品加工行业的发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成本和风险,结合我区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决定将水产品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二、制定水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制定水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三、水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自2018年4月1日起,购进水产品为原材料生产销售水产加工品(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水产品加工”类别(代码C136)执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四、水产品加工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公布)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方法核定。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自治区国税局确定统一按照投入产出法计算确定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在实行核定扣除办法后,新增的水产品加工企业纳税人在投产当年可采用参照法按照已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水产品加工行业农产品单耗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我区水产品加工企业主要集中在北海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北海市国税局牵头组织抽调各主管税务局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对北海市26户企业共30余种产品进行现场生产测算实际单耗,自治区国税局以实际现场取得的农产品单耗和全区水产品三年平均单耗为基础,同时参考福建、广东省已核定的单耗标准,兼顾税收收入的增减变化幅度,以及我区水产品加工行业的长远发展,从鼓励企业降低生产耗用,提高生产效率,最大程度享受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出发,核定了7大类共113种水产品的单耗数量。
  试点纳税人生产的水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其他产品,最终产品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情况折算为水产品产品,进行核定扣除,在水产品行业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副产品将不再另外抵扣农产品进项增值税。
  六、试点纳税人如何进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按照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有关规定执行;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七、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如何处理?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应于2018年3月31日对期末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于2018年4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建议试点纳税人做好试点办法实施前的生产经营安排,尽可能将库存产品销售完,减少或不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八、核定扣除企业新增产品核定扣除标准的确定
  目前,自治区内的水产品加工企业暂无海藻、熏制水产品等产品生产销售。因此,此次公布的只有冷冻水产品、干制水产品、鱼糜制品等核定扣除标准,如自治区水产品加工企业发生了海藻、熏制水产品等产品生产销售业务,自治区国税局在进行测算完成后公布相应的海藻、熏制水产品的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九、水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水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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