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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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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钦州市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 钦州市国土资源局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部分矿产品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11.18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一、在钦州市范围内,对符合鼓励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的,实行纳税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管理制度。 一、在钦州市范围内,对符合鼓励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的,实行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制度。
三、纳税人在初次申报免税项目时,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三、纳税人在初次申报免税项目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四、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报备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报备资料齐全的,即应当受理,并向社会公示。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备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报备资料齐全的,即应当受理,并向社会公示。
五、受理纳税人资源税减免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主管地税机关采取随机方式确定被抽查企业,联合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于被举报的企业同样进行实地核查。 五、受理纳税人资源税减免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主管税务机关采取随机方式确定被抽查企业,联合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于被举报的企业同样进行实地核查。
六、主管地税机关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后,确认不符合资源税减免政策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减免税优惠。已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责令纳税人补缴已减免的资源税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提出异议的,主管地税机关可联合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实。 六、主管税务机关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后,确认不符合资源税减免政策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减免税优惠。已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补缴已减免的资源税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提出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联合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实。
2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12.17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三、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和附征率标准(三)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和附征率标准(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公告由钦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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