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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桂财税[2018]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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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文件编号: 桂财税[2018]25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桂财税[2018]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7-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桂财税[2018]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桂财税[2018]25号
  全文有效
  2018-7-30
  各市、县(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确保税务机关改革后执法的合法性,决定对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将《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区范围实施的通知》(桂财税[2017]30号,以下简称原文件) 文件中涉及的税收主管机构进行变更:
   一、将原文件中的“各市、县(区、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变更为“各市、县(区、市)税务局”;
   二、将原文件中的“地税机关”变更为“税务机关”;
   三、将原文件中的“自治区地税局”变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四、将原文件中的“各市、县(区、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变更为“各市、县(区、市)税务局”。原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不做变更,相关政策继续执行。请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通知后,按照此文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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