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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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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1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全文有效
  2018-11-8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缴纳期限,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处理的契税纳税事项,按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稿
  一、制订背景及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制订本公告。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将契税纳税期限从“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 修改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处理的契税纳税事项,按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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