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58
  • Tax100会员 27965
查看: 548|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钦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公告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6043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6043
2020-7-16 10:5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钦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1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钦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钦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全文有效
  2018.12.20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精神,努力减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钦州市人民政府对钦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经钦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对钦州市中心城区(包括钦防铁路和钦北铁路以南、六景高速公路以西至茅尾海,以及对坎龙水库、金窝水库以南至钦州湾的范围)及钦南区、钦北区各镇区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的年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对应的土地等级仍然按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钦州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公告》(〔2015〕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钦州市人民政府调整钦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桂政函〔2015〕225号,以下简称“桂政函〔2015〕225号文件”)规定保持不变。
  二、调整内容
  (一)对调整范围内工业园区应税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桂政函〔2015〕225号文件规定的应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降低20%,即按桂政函〔2015〕225号文件所列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8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钦州市中心城区的应税土地,调整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一级8.8元、二级6.4元、三级4.8元、四级3.2元、五级1.6元;属于钦南区、钦北区各镇区的应税土地,调整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一级2.4元、二级1.6元、三级0.8元。
  工业园区包括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黎合江工业园区、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期、二期)、钦南区金窝工业园区位于六钦高速公路以西的区域(六钦高速公路以东的区域不在征税范围)、钦北区皇马工业园区(一区至四区)、大寺北部湾林木产业园区。
  (二)对调整范围内除上述第(一)项所列举的工业园区以外的应税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桂政函〔2015〕225号文件规定的应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降低10%,即按桂政函〔2015〕225号文件所列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9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钦州市中心城区的应税土地,调整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一级9.9元、二级7.2元、三级5.4元、四级3.6元、五级1.8元;属于钦南区、钦北区各镇区的应税土地,调整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一级2.7元、二级1.8元、三级0.9元。
  (三)具体应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调整情况详见《钦州市主城区及钦州港区应税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附件1)《钦南区各镇应税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附件2)《钦北区各镇应税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附件3)。
  三、调整期限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
  1.钦州市主城区及钦州港区应税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
  2.钦南区各镇应税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
  3.钦北区各镇应税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


附件: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