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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1998]第4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税务登记年审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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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6 10:3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函[1998]第444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1998]第4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税务登记年审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0-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税务登记年审费的通知
桂国税函[1998]第4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税务登记年审费的通知
  桂国税函[1998]第444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0月16日
  各地、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46项、降低标准3项涉及企业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桂政发[1998]33号)规定,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年审费属于被取消的收费项目,各级国税机关今后在办理税务登记年审时,不得再收取年审费,请严格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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