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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1995]第3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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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6 10:2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发[1995]第339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1995]第3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2-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5]第33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5]第339号
  全文有效
  1995年12月11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更换《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通知精神,我区旧的县(市)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使用到1994年11月30日止,从12月1日起启用新的地(市)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现将更换《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普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套印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普通发票(含收购发票)使用到1995年12月31日止。
  二、凡使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印制的普通发票(含收购发票),不论是套印发票底纹或是使用全国统一防伪纸印制,一律使用到199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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