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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青冈县税务局-宁可-非正常户认定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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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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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6 02: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绥化税务
标题: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青冈县税务局-宁可-非正常户认定相关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NzgzNTQ5OA==&mid=2247488598&idx=6&sn=ba5590039b4814244154c07a8d469116&chksm=97f2e6d3a0856fc5219e2b410305aa9b28e7ff0127ee21c4289fc7b5be9d05a2396a23ba8e1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15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16 10:48 编辑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就其中的认定非正常户模块解读如下:
税务机关如何认定非正常户?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等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公告》在对现行规定进行重申和明确基础上,优化了非正常户认定流程:
一是增加认定期限条件,严格认定要求。对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才可以认定为非正常户。也即,只要纳税人在此期间有一笔申报记录,税务机关就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这和原政策下一个申报期(多为一个月)相比延长了时限并予统一和明确,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特别是对由于疏忽未及时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给予“容错纠错”机会。
二是取消实地核查环节,实现系统自动认定。依法自行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公告》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还责还权于纳税人,取消实地核查环节,以释放基层征管资源,将更多资源投入到加强税收监管和优化纳税服务中去,更好维护守法纳税人权益。
同时,《公告》明确,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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