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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广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财政补贴五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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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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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广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财政补贴五十问
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时间:2020-06-30 1
一、基本政策
1.
问:广州市实施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明确,对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广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办法》规定申办相关补贴。
2.
问:制定《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规范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结合广州市实际,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于2019年8月13日印发了《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
3.
问:《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现已期满。申请人在2020年7月1日~8月15日期间,能否申办纳税年度为2019年度的财政补贴?
答:可以申办。根据《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申请补贴所对应的纳税年度为2019年度的,仍适用穗财规字〔2019〕5号文,因此申请人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间内(2020年7月1日~8月15日),可以申办对应纳税年度为2019年度的财政补贴。
4.
问:境外高端紧缺人才是否可以申请2018年度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答:《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申请人申请补贴对应的纳税年度为2019年度的,适用该办法。
纳税年度为2018年的不追溯执行,不适用该办法。
5.
问:广州市实施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是否会有名额限制,如限制每户企业的人数等?
答:境外高端人才或境外紧缺人才符合《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没有名额限制。
二、补贴范围
(一)人才认定方面
6.
问:给予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境外高端人才或境外紧缺人才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第六条 、第七条和第八条,境外高端人才,应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标准;境外紧缺人才,应符合《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标准,且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境外高端人才或境外紧缺人才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身份条件:属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工作条件: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且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并在广州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诚信条件: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和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且境外高端人才或境外紧缺人才对其扣缴义务人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该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上记录可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广州”网站或共享政府信息等渠道查询。
7.
问:申请人是否必须同时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和《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标准,才属于符合目录标准?
答:《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中的《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侧重于中央、省、市各类重大人才工程及入选者,《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侧重于行业和工种。申请人只要符合两目录标准其中之一即可(境外紧缺人才还须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无需同时符合两个目录标准。
8.
问:如何界定申请人获得《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内的各项人才资质的时点?所获得的境外高端人才资质时点或有效期在2019年度内的,是否即属于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标准?
答:《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所列的人才,是指经国家、省、市级各类重大人才工程管理机关(包括市级以上各级科技、人社、金融、卫生、公安等政府部门)认定的人才,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持有人等。该类人才实际上已按规定程序申报并经重大人才工程管理机关认定,获得相应的人才资质,有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荣誉证书、聘书、确认函、证明函或含入选者的证明文件(发文名单)或卡式证明等材料佐证。
申请人获得《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内的各项高端人才资质时点,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各类重大人才工程管理机关人才认定证明文件(发文名单)或卡式证明的生效时间为准。认定证明文件(发文名单)或卡式证明的生效时间(或有效期)处于2019年度内,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标准,申请人同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相关财政补贴;认定证明文件(发文名单)或卡式证明的生效时间是在2020年1月1日以后的,不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标准,不可申请2019年度的财政补贴。
例子1:香港永久居民张先生,是“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持有人,证件有效期为2019年11月15日~2024年11月14日,可见张先生的证件有效期处于2019年内,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标准。同时,张先生的身份条件、工作条件和诚信条件也符合《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因此,张先生可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例子2:外国籍华人王先生,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有效期截至2019年6月1日。申请延期时,被审批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B类)。鉴于王先生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有效期处于2019年内,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标准。同时,王先生的身份条件、工作条件和诚信条件也符合《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因此,王先生可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9.
问:某企业为其身份为香港永久居民的工作人员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办理 “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申请时间为2019年12月13日,受理部门当天开具了收件(受理)回执,2020年1月6日获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放的“广东省人才优粤卡B卡”。该企业工作人员获得上述《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内的人才资质时点是否属于2019年度?是否即属于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标准?
答:“广东省人才优粤卡B卡”属于《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如该香港永久居民的相关境外高端人才资质已通过国家、省、市级各类重大人才工程管理机关认定和发放,且相关境外高端人才资质申请确在2019年内被国家、省、市级各类重大人才工程管理机关受理的,其获得人才资质的时点视同在2019年度内,视为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标准,申请人如同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相关财政补贴。申请时,除提供相关境外高端人才资质的认定文件或卡式证明外,还必须提供国家、省、市级各类重大人才工程管理机关在2019年内受理的收件(受理)回执。
10.
问:申请境外高端人才认定是否必须与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同步进行?
答:不需同步进行。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认定常年受理,没有特定时间限制,只要符合我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清单,均可随时申请认定。而申领个税优惠补贴每年集中办理一次,2019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应于次年7月1日~8月15日受理,如符合补贴条件却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可在下一年度受理期补办申请(仅限一次补办)。因此,受理个税补贴申请的时间相对固定(每年7月1日~8月15日),而受理境外高端人才认定的时间则无限定,并以国家、广东省政府、广州市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荣誉证书、聘书、确认函、证明函或含入选者的证明文件(发文名单)或卡式证明的生效时间(或有效期),为获得《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内的各项高端人才资质时点。生效时间(或有效期)处于2019年度内,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标准。
11.
问:是否必须同时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和《外国人高端人才确认函》,才能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答:持有两者中任一个均可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这里强调一下两者的区别:《外国人高端人才确认函》外在表现形式为函件,是中国政府向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提供的签证通道,持有者将可获发5年或10年有效、多次入境、每次停留180天的人才签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外在表现形式是卡证,是中国政府对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到中国工作的统一准入标准和审批监管制度,持有者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获得最长期限达5年的来华工作许可。
12.
问:《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内的境外高端人才有效期有哪几种情形?
答:根据《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大致可以将人才认定依据有效期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长期有效型,例如: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证书、中国政府友谊奖、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诺贝尔奖等各类奖项、院士等)、南粤突出贡献奖和创新奖、广东省友谊奖、“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广聚英才计划”、“羊城人才计划”、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等。第二种是限期有效型,例如,获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广东省/广州市科技/外专部门或省自贸办认定的)外籍/港澳台高层次人才、广东省“人才优粤卡”(A/B卡)、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以及各类计划项目(如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等。因此,如果申请人在2020年才获得第二种情形的人才资格认定依据,则2020年不能申请2019年度个税补贴,须等到2021年才能申请2020年度补贴。
13.
问:申请人如何根据个人身份情况进行合适有效的人才资格认定?
答:根据申请人的身份,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对于外国国籍人士,可以申请认定: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以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所列人才计划为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持有者,经省人才办批准或备案同意的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者(或入选团队核心成员),经广州市人才办批准或备案同意的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者(或入选团队核心成员)。
二是对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才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申请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外的其他认定。三是对于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可以申请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外的其他认定标准。
14.
问:《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哪些类型适合港澳台居民办理?
答:《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分为四大类:(一)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以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所列人才计划为准);(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持有者。(三)经省人才办批准或备案同意的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者(或入选团队核心成员);(四)经广州市人才办批准或备案同意的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者(或入选团队核心成员)。
港澳台居民不属于外国籍人员,不能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因此不属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持有者。除此以外,其余三大类的境外高端人才,港澳台居民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办理。三大类的境外高端人才实际包括多项人才工程计划的入选者或团队核心成员,如广东省人才优粤卡A卡或B卡持有人、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广东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省自贸办、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专)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持有人、广州市高层次人才(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才)等等,港澳台居民、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可根据认定人才的相关文件规定(相关文件内容可通过“广州财政网-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部门文件-政策解读-《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印发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的附件1《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标准,含有关说明)》了解),对照自身条件,符合条件的可向中央、省、市级各类重大人才工程管理机关提出认定申请。
此外,港澳台居民也可根据《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对照自身条件是否符合《广州市境外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标准、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和规定的身份、工作、诚信条件,如符合可认定为境外紧缺人才给予财政补贴。
15.
问:如何界定申请人获得《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内的各项人才资质的时点?所获人才资质的时点或有效期在2019年度内的,是否即属于符合《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标准?
答:《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所列的人才,是指《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所列的行业性技能或管理人才。该类人才应从事特定的行业和特定工种,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一)行业或工种有专门的技能认证,人才已获相关部门、机构或行业协会认证,有技能认证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职称证、技能证等材料佐证。如注册计量师、特许注册金融分析师(CFA)、国际注册会计师(ACCA)等。
(二)行业和工种无专门的技能认证,人才需有学历证明、劳动合同、聘任书等材料佐证。
申请人获得《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内的各项人才资质的时点,行业或工种有专门技能认证的,以技能认证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职称证、技能证的生效时间(或有效期)为准;行业和工种无专门的技能认证,以学历、学位证书,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岗位(工种)证明的生效时间为准。生效时间(或有效期)是处于2019年度内的,符合《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标准,申请人如同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可申请相关财政补贴;生效时间是在2020年1月1日以后的,不符合《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标准。
例子:澳门居民李先生,持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证日期为2014年3月,证书至今有效,可见李先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生效时间为2014年3月,有效期处于2019年内,符合《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标准。同时,李先生的身份条件、工作条件和诚信条件也符合《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因此,李先生可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16.
问:《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第七条规定,境外紧缺人才除了须符合《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标准,还须符合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条件。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是指境外紧缺人才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取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还是仅仅指广州市范围内需要达到30万元以上?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第二条和《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第十条,纳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计算的个人所得有六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入选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穗财规字〔2019〕5号文第七条规定的境外紧缺人才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是指境外紧缺人才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取得的上述六项个人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不是指在广州市范围。
17.
问:境外紧缺人才申请广州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需要提前认定境外紧缺人才资格吗?
答:广州市境外紧缺人才资格认定和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合并办理,不需要提前申请认定境外紧缺人才资格。
18.
如何界定申请人获得《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第八条第一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身份的时点?所获身份的时点或有效期在2019年度内的,是否即属于符合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答:申请人获得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身份的时点,以上述身份证件有权签发机关的签发时间为准。身份证件的签发时间(或有效期)是在2019年度内的,符合《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如同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可申请相关财政补贴。身份证件的签发时间是在2020年1月1日以后的,不符合穗财规字〔2019〕5号文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19.
问:中国国籍人士是否可享受广州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答:部分中国公民,
如取得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虽拥有中国国籍,但只要符合《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规定条件,也可申请财政补贴。
20.
问:海外华侨在适用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财政补贴政策时,如何界定是符合身份条件的华侨?需要提供什么资料证明?
答:国务院侨办2009年4月制定的《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明确: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并进一步明确华侨身份的两种情形:(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根据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和《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5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显然,只有满足第(一)种情形的海外华侨才可适用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财政补贴政策政策。
在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时,需要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1.中国护照(或居民身份证);2.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3.审核部门如对申请人提供的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存疑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提倡和鼓励申请人在首次提交申请时尽可能提供此项证明。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华侨在国内的事务(如身份认定、子女升学等)所涉及的公证、认证,均要求当事人向国内有关部门提供由我驻外使馆或者领馆出具的公证、认证。同时,为方便临时入境的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急需办理此类公证,并考虑到与国际惯例的衔接,外交部与国务院侨办做出政策规定: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国与一些国家双边领事协定有关规定的原则及国际惯例,外国驻华使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公证书,或经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其本国主管当局所颁发的文书,如不违反我国法律、政策和规定,可以直接在我国使用。外国驻华使馆或者领馆为华人、华侨出具的公证也适用此规定。
21.
问:获得大湾区个税优惠补贴文件规定的香港入境计划资格的人才(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是否包括“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中所述的人才?
答:香港入境计划包括优秀人才入境计划、一般就业政策—专业人士、一般就业政策—企业家、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科技人才入境计划、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和受养人及在港逗留安排等。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是一项设有配额的移民吸纳计划,旨在吸引高技术人才及优秀人才来港定居,藉以提升香港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获批准的申请者无须在来港定居前先获得本地雇主聘任。所有申请人均必须首先符合基本资格的要求,才可根据计划所设两套计分制度(分别是“综合计分制”和“成就计分制”)的其中一套获取分数。
有意来港工作的海外、台湾及澳门专业人士,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专业人士”提出申请。“一般就业政策—专业人士”不限行业,主要申请资格包括:已确实获得聘用,而从事的工作与其学历或工作经验有关,并且不能轻易觅得本地人士担任;薪酬福利与市场水平相当;具有良好教育背景、技术资格或或经证明的专业经验。
计划在香港开办或参与事务的海外、台湾及澳门企业家,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企业家”提出申请。主要申请资格包括:具有良好教育背景、技术资格或经证明的专业经验,能够为本地经济作出重大贡献。
因此,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第四条第(一)项和《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只有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中的“优秀人才入境计划”、“一般就业政策—专业人士”、“一般就业政策—企业家”三种类型的香港居民身份才可申请大湾区个税补贴政策。
22.
问:申请人在广州市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任职,是否符合《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第八条第二项中的“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规定?
答: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任职,如该非法人组织已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广州市进行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属于《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第八条第二项中的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的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情形。申请人如同时符合穗财规字〔2019〕5号文其他规定条件,可申请财政补贴。
23.
问:申请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的天数如何计算?
答:《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申领补贴的条件之一是: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且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并在广州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条款中的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工作天数的计算方法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一(一)款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计算,即在广州市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广州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广州市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在广州市工作期间的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广州市、境外单位(或境内其他城市单位)同时担任职务的个人,在广州市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在广州的工作天数。
(二)补贴计算方面
24.
广州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计算原则主要是什么?
答: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中的税负差额计算原则主要是: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和入选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等六项所得的已缴税额纳入补贴计算范围,其余个人所得的已缴税额不纳入补贴计算范围。
(二)对纳入补贴计算范围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其中: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
(三)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四)从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即以属地分项已缴税额占比作为补贴分担权重进行计算。
25.
问:广州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计算如何设置?
答:广州市的年度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按下列方式计算: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广州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各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
1.⑴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分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4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⑵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经营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3.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分项:
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6.
问:如果符合申领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境外高端、紧缺人才,纳税年度内上半年在其他城市工作,下半年在广州市工作,能在广州市领取全年的财政补贴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优惠政策仅在大湾区内实施,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据此,《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第三条规定了在广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对其在广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同时穗财规字〔2019〕5号文第十二条明确了计算公式,对广州市应分担给予的财政补贴设置计算公式,确保计算方法一目了然,也避免对规定理解不一造成计算错误。因此,如符合条件的境外人才上半年在其他城市工作,下半年在广州市工作,其在广州市领取的财政补贴应按穗财规字〔2019〕5号文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式,
计算应由广州市分担和发放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而非在广州市领取全年的财政补贴。
27.
问:属于居民个人的境外高端、紧缺人才,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按税法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实行单独计算纳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和财政补贴时,是否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并入综合所得一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属于非居民个人的境外高端、紧缺人才取得的数月奖金、股权激励又应如何计算财政补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按政策规定单独计算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也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鉴于属于居民个人的境外高端、紧缺人才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个人所得税,具综合所得性质,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印发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5号)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及财政补贴时,纳入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分项计算。同理,属于非居民个人的境外高端、紧缺人才取得的数月奖金、股权激励,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及财政补贴时,应将其并入应将其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
28.
问:境外高端、紧缺人才未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否给予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无需办理年度汇算,具体包括:(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印发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5号)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因
此,结合以上政策规定,申请人除按规定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以外,应依法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后再申请补贴。
29.
问:申请人属于境外雇佣企业或机构派遣,且由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佣企业或机构与广州市内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的派遣合同的,由广州市内第三方服务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此种情况下申请人还能否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答:此种情况下的申请人,如符合《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三、补贴程序
(一)申请材料方面
30.
问:广州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网办系统对《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中的申请材料作了何种便利度提升和简化?
答:为了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准确、简便地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财政补贴网办系统对《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中的申请材料进行如下便利度提升和简化:
(一)补贴申请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无需自行填报,只需查询、核对和确认。申请人在办理财政补贴申请前,先行查询个人所得税数据,途径为:申请人本人使用人脸识别认证模式或大厅注册码模式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特色应用—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e查(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授权查询本人的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查询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自动生成查询序列号。申请人应记录并妥善保存查询序列号,并注意避免个人涉税信息泄露。期间如申请人多次查询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会相应产生多个查询序列号,申请人应记录和保存最后一次的查询序列号。
其后,申请人在广东政务网的搜索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境外高端人才)或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境外紧缺人才)事项,填报《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时,只需在表中填列该查询序列号(以最后一次的查询序列号为准),表中所需的个人所得税数据将自动获取,无需申请人自行填列,申请人只需核对确认相关个人所得税数据是否准确即可。(具体流程见问答37)
(二)简化申请材料。申请人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表、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号资料,申请人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原件无需提供。
(三)简化申报表内容。《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无需填列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明细情况,内容较穗财规字〔2019〕5号文的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更为简单。
31.
问:境外高端人才申请广州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每种材料具体有何要求?
答: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申请财政补贴,需要提供以下几类申请材料:
(一)《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
由系统自动生成,扣缴义务人或申请人填写后下载打印、签名确认并加盖扣缴义务人单位公章。申请人如系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不需加盖公章。其中,申请人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数据无需填列,由申请人在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授权查询并获得查询序列号后,在申请表内填列查询序列号,网办系统将自动导入个人所得税数据。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1.外国国籍人士:护照。
2.港澳台居民: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其中,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才及企业家)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
3.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中国护照(或居民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
4.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归国留学人才:中国护照(或居民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5.审核部门如对申请人提供的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存疑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提倡和鼓励申请人在首次提交申请时尽可能提供此项证明。
以上身份证件必须与纳税年度登记纳税时所使用的身份证明相一致。申报人提供的身份证件、证明文件须在纳税年度之内有效。如申请人使用了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需提交所有相应的身份证明,并核实是否已在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档案并档,避免申请人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补贴优惠时出现错误。
(三)申请人人才资质证明
国家、广东省人才办、广州市人才办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荣誉证书、聘书、确认函、证明函或含入选者的证明文件(发文名单)等纸质认定文件或卡式证明(提供其中一种或以上即可)。相关人才资质证明须在纳税年度内处于有效期内。
(四)在广州市年度工作累计满90天的证明材料
1.劳动合同(申请人与存在雇佣关系的企业/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广州市内),或者劳务合同(申请人向广州市相关企业/机构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时与之签订)。
2.派遣合同(如申请人由境外雇佣公司派遣至广州工作,则境外雇佣公司与广州市接收企业签订)。
3.服务协议(如申请人受雇单位委托广州市内第三方服务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则受雇单位与第三方机构签订)。
申请人必须准确结合个人在广州市的实际工作或劳务关系,提供相关必需证明材料。
(五)申请个税优惠补贴承诺书
个税补贴申请手续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时,扣缴义务人单位须出具申报个税优惠补贴承诺书;由申请人本人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时,申请人须出具申报个税优惠补贴承诺书。相关承诺书模板见附件1。
(六)入选人才工程奖励证明文件
如申请人在纳税年度获得广州市内区级以上政府、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颁发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补贴性所得,则须提供相关经费下达通知。
(七)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获得授权查询到本人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数据后,按照办理程序步骤三办理申请时,如需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相关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委托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和填写日期,并附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扫描件。委托书使用外文书写的,需提供资质翻译机构的中文翻译件。委托书模板见附件2。
以上材料,请按以上载明的顺序逐项上传提交,第(一)至(五)项为所有申请人必须提供材料,第(六)至(七)项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提供。非中文材料(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需提供资质翻译机构的中文翻译件;每项所有应该提交的证明材料均以原件扫描并合并成一个PDF文档上传至系统,应确保材料清晰可辨;所有上传附件材料均需加盖扣缴义务人单位公章。
32.
问:境外紧缺人才申请广州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每种材料具体有何要求?
答:广州市境外紧缺人才申请财政补贴,需要提供以下几类申请材料:
(一)《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
由系统自动生成,扣缴义务人或申请人填写后下载打印。其中,申请人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数据无需填列,由申请人在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授权查询并获得查询序列号后,在申请表内填列查询序列号,补贴网办系统将自动导入个人所得税数据。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文件。
1.外国国籍人士:护照;
2.港澳台居民: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其中,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才及企业家)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
3.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中国护照(或居民身份证)和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
4.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归国留学人才:中国护照(或居民身份证)和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5.审核部门如对申请人提供的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存疑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提倡和鼓励申请人在首次提交申请时尽可能提供此项证明。
以上身份证件必须与纳税年度登记纳税时所使用的身份证明相一致。申报人提供的身份证件、证明文件须在纳税年度之内有效。如申请人使用了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需提交所有相应的身份证明,并核实是否已在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档案并档,避免申请人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补贴优惠时出现错误。
(三)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累计工作达90天的证明材料。
1.劳动合同(申请人与存在雇佣关系的企业/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广州市内),或者劳务合同(申请人向广州本市相关企业/机构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时与之签订)。
2.派遣合同(如申请人由境外雇佣公司派遣至广州工作,则境外雇佣公司与广州市接收企业签订)。
3.服务协议(如申请人受雇单位委托广州市内第三方服务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则受雇单位与第三方机构签订)。
申请人依据个人在广州市的实际工作或劳务关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四)学历、学位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技能证书、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岗位(工种)证明等专业、职业能力证明材料(提供其中一种以上即可)。相关人才证明材料须在纳税年度内年处于有效期内。
(五)申请人或扣缴义务人承诺书。
个税补贴申请手续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时,扣缴义务人单位须出具申报个税优惠补贴承诺书;由申请人本人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时,申请人须出具申报个税优惠补贴承诺书。承诺书模板见附件1。
(六)入选人才工程奖励证明文件。
如申请人在纳税年度获得广州市内区级以上政府、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颁发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补贴性所得,则提供相关经费下达通知。
(七)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已经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获得授权查询到本人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数据后,按照办理程序步骤三办理申请时,如需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相关委托书。委托书使用外文书写的,需提供资质翻译机构的中文翻译件。委托书模板见附件2。
以上材料,请按以上载明的顺序逐项上传提交,第(一)至(五)项为所有申请人必须提供材料,第(六)至(七)项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提供。非中文材料(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除外)需提供资质翻译机构的中文翻译件;每项所有应该提交的证明材料均以原件扫描并合并成一个PDF文档上传至系统,应确保材料清晰可辨;所有上传附件材料均需加盖扣缴义务人单位公章。
33.
问: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登记纳税的,应如何办理?
答: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登记纳税的,请按如下步骤办理:
(一)核实是否已在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档案并档。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为避免申请人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补贴优惠时出现数据错误,因各种原因导致同一申请人在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内存在多个纳税档案的,需要申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件原件、扣缴单位证明(需法人签字并加盖扣缴单位公章)到广州市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并档业务,申请将本人多个纳税档案进行并档。
(二)提供与多个纳税档案对应的身份证件材料。办理财政补贴申请时,请一并提交与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对应的多个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件、证明文件须在纳税年度内取得,且截至申报当日仍在有效期内。
34.
问:申请人属于境外雇佣企业或机构派遣,且由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佣企业或机构与广州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的,申请人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时,应提供何种材料证明因工作关系而在广州市注册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
答:申请人属于境外雇主派遣,且由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佣企业与广州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的,申请财政补贴时,提供以下工作关系资料:
(一)申请人与境外存在雇佣关系的企业或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境外雇佣企业或机构与广州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或服务协议)。如申请人受雇企业或机构委托广州市内第三方服务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则提供受雇公司/机构与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合同(或服务协议)。
上述材料如非中文,需提供有翻译资质机构的中文翻译件。
35.
问:申请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且自行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手续的,其申请材料是否需扣缴义务人加具意见和盖章?
答:《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手续。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因此,申请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且自行申请财政补贴手续的,其申请材料无需扣缴义务人加具意见和盖章。
(二)申请流程方面
36.
问:境外高端、紧缺人才申请广州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由哪个部门受理?具体受理方式如何?
答:申请人应根据《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5号)文件中提供的我市境外高端人才、紧缺人才标准,自行判定申请归口部门。属于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的,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加挂广州市外国专家局牌子)负责受理、审核及补贴发放。属于广州市境外紧缺人才的,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核及补贴发放。
申请补贴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境外高端人才)或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境外紧缺人才)事项办理申请。(申请人在办理财政补贴申请前,先行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查询个人所得税数据,取得查询序列号)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如确需现场工作人员辅助申请的,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预约,并携带相关书面材料,前往广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窗口办理。为加快办理速度,提倡前往窗口时将纸质材料原件提前扫描好并刻录为光盘。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五楼服务大厅。(以上具体办理流程详见问答37)
37.
境外高端、紧缺人才申请广州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答: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基本程序为:个税查询—账号注册—办理申请—部门审核—发放补贴。
步骤一:个税查询。申请人可先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以“人脸识别认证模式”进行实名认证注册或者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以“大厅注册码模式”进行实名认证注册,领取注册码可由纳税人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或委托扣缴单位财务人员前往广州市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认证成功后,申请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特色应用—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e查”(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授权查询本人的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查询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自动生成查询序列号。(以上步骤的系统操作指引见附件4)申请人应记录并妥善保存查询序列号,并注意避免个人涉税信息泄露。期间如申请人多次查询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会相应产生多个查询序列号,申请人应记录和保存最后一次的查询序列号。
步骤二:账号注册。扣缴义务人或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为: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100)搜索广州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境外高端人才/境外紧缺人才)事项,并点击“立即办理”,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成账号注册。如已有账号的,则无需再重复注册账号。
步骤三:办理申请。申请人或扣缴义务人登录账号后,根据“信息自检”栏目的提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查询个人所得税数据,取得查询序列号。如已取得查询序列号,则可忽略此提示,继续按照系统操作提示,如实、准确填报《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其中个人所得税数据无需手工填报,只需在申请表中填入查询序列号(以最后一次查询序列号为准)。填报完成并检查无误后,下载打印表格,连同载明的其他证明材料和承诺书,按顺序逐一上传系统,完成网上申请。申请补贴步骤的系统操作指引见附件5。
8月15日18时(北京时间)仍未能成功提交申请者,系统将关闭接受申请。
步骤四:部门审核。自受理申请后,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人社局将在60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境外高端人才、境外紧缺人才个税补贴申请审核。审核期间,如发现申请材料需补充完善的,将一次性告知补正。申请人需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正,补正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受理审核期限内。如在审核截止期仍未重新提交的,则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年内不再受理。部门审批认为申请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退件,并注明不通过审批的理由。
步骤五:补贴发放。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形成正式财政补贴名单,将个税财政补贴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38.
问:申请人如何查询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纳税数据?系统生成的查询序列号有什么用途?
答:申请人本人使用人脸识别认证模式或大厅注册码认证模式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特色应用—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e查(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授权查询本人的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查询后系统自动生成查询序列号。申请人须妥善保存查询序列号,以避免个人涉税信息泄露;并在广东政务服务网中搜索需办理的境外高端人才或境外紧缺人才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事项(网址为: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100),在填报申请表时输入该序列号,以实现网办系统自动调取申请人的纳税数据。如申请人多次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询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并产生多个查询序列号的,请在广州市网办系统输入最后一次查询的查询序列号。以上查询的系统操作指引见附件4。
39.
问:境外人士如何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的实名认证?
答:实名办税管理是按现行政策规定,为验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办税人员的身份真实性,保护其隐私信息和身份不被冒用,而采取的“先实名认证、后办税”的管理方式。境外人士可使用人脸识别认证模式或大厅注册码模式进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实名认证注册。
人脸识别认证模式是指纳税人通过输入身份证件号码和姓名,与公安系统动态人脸识别,人脸识别通过后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并获取手机短信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目前,可以采用人脸识别认证模式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国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等7类证件。申请人可下载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以人脸识别认证模式进行实名认证注册。
大厅注册码模式是指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经税务机关核对人证一致后,登记个人证件信息并派发注册码给纳税人;纳税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并输入注册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姓名等信息,验证通过后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并获取手机短信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
境外人士获取注册码的途径:
一是自行办理,境外人士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前往广州市任一办税服务厅申请注册码,并在注册码的7天有限期内完成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的首次注册。
二是委托办理,境外人士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办税服务厅自行办理的,可委托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在上级部门明确相关规范前,被委托人为委托人到办税服务厅申请注册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待上级部门明确后,以上级部门文件要求执行:
(1)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共同签订的《办理个人所得税办税系统注册码事项授权委托书》(模板见附件6);
(2)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委托人签名);
(3)授权委托书列明的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被委托人同时被多名境外人士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外籍人员申请个人所得税办税系统注册码明细表》(一式一份,见附件7)。
40
问:申请人若对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特色应用—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e查”菜单查询的个人纳税信息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查询本人的纳税明细数据时,如对相关数据有疑问,可就该笔纳税明细咨询支付单位(即扣缴义务人),如金额有误的,可联系扣缴义务人请其更正扣缴申报。
如申请人确定本人从未取得过纳税明细数据中的某一项,或发现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情况,可直接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就该笔记录发起申诉处理。
41
问: 广州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申请时间是何时?符合广州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以申请补办吗?
答:根据《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第十三条,财政补贴每年办理一次,当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于次年7月1日~8月15日受理。纳税年度为2019年的财政补贴,在2020年7月1日~8月15日受理。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在下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期限内补办申请。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补贴。
42.
问:申请广州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手续由个人还是扣缴义务人办理?
答:根据《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手续。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43.
问:申请人纳税年度内符合广州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条件,但申请期间扣缴义务人(境内公司)已注销或申请人已离境,是否仍然可以申请?
答:广州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实行网上系统办理,无需现场申办。申请人只要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即使扣缴义务人注册登记已注销或申请人已离境,也可在网上办理申请。申请人申请财政补贴时,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如扣缴义务人(境内公司)注册登记已注销的,同时提供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境内公司)注册登记情况已注销的情况说明或注销资料即可。
44.
因疫情原因,部分境外人才包括港澳台人员尚在境外,对于在国内没有扣缴义务人代为申请的境外人才,能否直接在境外远程通过在线申请?是否可以适当申请延长期限?
答:广州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实行网上系统办理,无需现场申办。申请人没有扣缴义务人,由申请人本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符合财政补贴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申请人本人提出财政补贴申请,在境外也可通过远程在线办理申请。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受理时间为当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于次年7月1日~8月15日受理。纳税年度为2019年的财政补贴,在2020年7月1日~8月15日受理。
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在下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期限内补办申请。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补贴。
45.
如果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最终申请不通过,是否系统能提示不通过的原因?是否有申诉机制给个人提供回馈的渠道?
答: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审核申请人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材料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将予以退件处理,以短信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财政补贴政策无复核申请环节,申请人如对审核结果有疑问的,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该补贴事项申报指南公布的咨询电话或者020-12345咨询。
46.
问:申请人能否委托他人代办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手续?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办理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时,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使用人脸识别认证模式或大厅注册码认证模式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特色应用—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e查(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授权查询本人的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其余部分,可由申请人委托他人手续。
申请人委托代办的,须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财政补贴时,在系统中上传委托书原件扫描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扫描件。委托书使用外文书写的,需提供资质翻译机构的中文翻译件。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委托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和填写日期。(模板见附件5)
四、补贴领取方面
47.
申请人申领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能否拨付至单位或他人账户?
答:根据《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第十八条,符合条件申请人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受理审核部门应当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单位如有为申请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可根据有关民事法律规定,
与申请人约定在申请人收到补贴后退还至单位或他人指定账户。
48.
申请人申领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账户有什么要求?
答:申请人申领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中如实填报包括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等信息。
49.
居民纳税人申请补贴案例:香港地区永久居民张先生,属于广州市海外人才来穗创业“红棉计划”人才, 2019年在境内居住满250天,依法诚信纳税,2019年1-6月在上海市A公司工作,2019年7-12月在广州市B公司工作,在广州工作累计满90天。张先生2019年全年工资、薪金所得收入为100万元,“三险一金”专项扣除3.6万元,专项附加扣除2.4万元,劳务报酬所得收入为10万元,全年一次性奖金10万元。汇算清缴后全年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为25.987万元,其中:2019年1-6月在上海市的已缴税额为10万元,2019年7-12月在广州市的已缴税额为15.008万元,全年一次性奖金未纳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且该项在广州市缴纳税额为0.979万元。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请问张先生可以申请税负差额财政补贴吗?可以申请多少财政补贴?
答:
第一步,判断人才是否符合条件:
符合三项基本条件:1.张先生是香港地区永久居民;2. 2019年1-6月在上海市A公司工作,2019年7-12月在广州市B公司工作,在广州工作累计满90天;3.依法诚信纳税。
符合两个人才目录范围之一:张先生是海外人才来穗创业“红棉计划”人才,属于广州市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者,符合《广州市高端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标准)
第二步,计算补贴:
因张先生2019年在境内居住满250天,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纳税人,应按照穗财规字〔2019〕5号文规定的居民纳税人补贴计算公式计算补贴:
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备注: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为居民个人的,如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按政策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采取单独计税的情形,该笔所得纳入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分项计算补贴。)
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100万元+劳务报酬10万元-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费用2万元-年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专项扣除3.6万元-专项附加扣除2.4万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8.592万元〕+(全年一次性奖金10万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0.021万元)=25.008+0.979=25.987万元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100万元+劳务报酬10万元-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费用2万元-年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专项扣除3.6万元-专项附加扣除2.4万元)+全年一次性奖金10万元=96+10=106万元
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96+10)×15%=15.9万元
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25.987-15.9=10.087万元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广州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在广州市的已缴税额15.987万元÷汇算清缴后全年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25.987万元×100%=61.519%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10.087×61.52%=6.205万元
50.
非居民纳税人申请补贴案例:澳门居民王小姐,注册会计师(CPA),在境内外同时任职,2019年在广州市A金融公司工作,每月在广州工作15天,全年累计180天,依法诚信纳税。王小姐2019年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收入10万元,另外每月取得境内劳务报酬所得收入5万元(不考虑享受税收协定(或安排)待遇等情形)。请问王小姐可以申请税负差额财政补贴吗?可以申请多少财政补贴?(为简化计算,每月公历天数取30天)
答:
第一步,判断人才是否符合条件:
符合三项基本条件::1.澳门居民;2.在广州市A公司全职工作,2019年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3.依法诚信。
符合两个人才目录范围之一:王小姐是注册会计师(CPA),且2019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符合《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
第二步,计算补贴:
因王小姐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非居民纳税人,应按照穗财规字〔2019〕5号文规定的非居民纳税人补贴计算公式计算补贴:
1.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分项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月工资薪金10万元×15/30-减除费用0.5万元)×30%-速算扣除数0.441万元] ×12=10.908(万元);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10万元×15/30-减除费用0.5万元]×12=54万元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54万元×15%=8.1(万元);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分项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10.908-8.1=2.808万元
2.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分项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5万元×80%×30%-0.441)×12=9.108万元;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80%×12=48万元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48万元×15%=7.20万元;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分项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9.108-7.20=1.908万元;
3.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分项已缴税额占比=100%;
4.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分项已缴税额占比=100%;
5.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2.808×100%+1.908×100%=4.7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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