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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交流] 【答疑解惑】“走出去”企业需要关注的5个税收协定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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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走出去”企业需要关注的5个税收协定热点问题
来源:安徽税务 时间:2020年6月24日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不断推进,我国纳税人“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对外投资规模和质量日益提升。从今天开始,税小皖给大家带来系列“走出去”相关政策问答,帮助纳税人有效防范涉税风险,维护自身权益。
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税收协定主要是通过降低所得来源国税率或提高征税门槛,来限制其按照国内税收法律征税的权利,同时规定居民国对境外已纳税所得给予税收抵免。
1.有哪些国家跟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纳税人可以从哪些渠道了解到跟协定相关的信息?
答:截至2020年4月底,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101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与我国签订了协定(安排、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以及协定文本,纳税人都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和下载。
  
2.税收协定主要能发挥哪些作用?
答:一是利用协定降低企业在投资国的税负:规定东道国实施限制税率、规定东道国提供免税待遇、提高东道国的征税门槛;二是利用协定消除双重征税:在投资国限制征税、在母国抵免境外已纳税款;三是利用协定提高税收确定性:不受东道国国内税法变动影响,稳定性强;四是利用协定解决境外税务争议:提请税务机关启动协商机制。
  
3.“走出去”纳税人在境外纳税的时候具体可以享受哪些协定优惠待遇?
答:税收协定一般会从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等方面明确各国的征税权及企业可享有的优惠待遇。具体的待遇情况在不同的协定中会有一定的差异。比如,“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从事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时,营业活动时间没有超过有关税收协定规定天数或期限的(通常为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或183天),在境外所在国不构成常设机构,那么它的营业利润就可以免征境外国家的所得税;再比如,“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股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以适用优惠税率,如0、5%、7%、8%等;取得的利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0、5%、7%、7.5%等;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依据协定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0、5%、7%等;取得的财产收益,要判定缔约国是否有征税权,如没有征税权的,在境外不负有纳税义务等。
  
4.纳税人在跟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一些国家开展了业务,需要办什么手续才能在境外享受协定待遇?
答: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凡中国居民到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如果从事活动的国家或地区与我国有税收协定,都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但是具体的程序需要遵守对方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对方国家或地区可能执行审批制、备案制,也可能允许纳税人通过自行判定来享受协定待遇,只需申报相关信息即可。纳税人需要对境外的程序性规定有所了解,而且很可能需要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5.中国的企业如何才能取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答:企业要申请开具证明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二是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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