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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市地税征[2013]6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结算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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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绍市地税征[2013]6号
文件名: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市地税征[2013]6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结算申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2-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结算申报的通知
绍市地税征[2013]6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结算申报的通知
  绍市地税征[2013]6号
  全文有效
  2013-2-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28号)规定,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超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的,按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缴纳税费款;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低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的,按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缴纳税费款。为方便广大纳税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到2012年12月31日止,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纳税户(以下简称“双定户”),为本次结算申报的对象。
  二、申报内容:
  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每月定额、实际经营额以及地方税务机关需要申报者申报的其他项目。
  三、申报方式和时限:
  各“双定户”在2013年2月22日前就近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申报,地税窗口提供“同城通办”和“免填单”服务。
  四、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具体事项可到以下地点办理:
  绍兴市地税一分局办税大厅
  地址:解放北路35号电话:850870111
  绍兴市地税一分局城东办税大厅
  地址:延安东路481号电话:88337701
  绍兴市地税二分局办税大厅
  地址:袍江世纪街财税大楼电话:88159106
  绍兴市地税二分局滨海延伸申报点办税大厅
  地址:滨海新城海滨大道电话:8278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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