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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二发[1995]200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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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5 11: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地税二发[1995]200号
文件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二发[1995]200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9-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二发[1995]200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二发[1995]200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地要大力加强对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深入进行税法的宣传与解释工作,把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宣传到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宣传到所有驾乘人员,争取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二、各地应与当地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交通客运管理部门和运输服务部门加强联系,尽快建立起代扣代缴关系,明确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纳税辅导和管理,努力把出租车驾驶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纳入规范、正常的轨道。
  三、出租车驾驶员应主动向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提供准确的个人所得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对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各省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出租车驾驶员的平均收入状况,依税法有关规定,在核定其营业额的基础上,确定其应纳税额,并由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各类车辆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最低定额标准暂定为:
  1.小型出租车。采取向运营单位承包或承租运营方式的为每车60元以上,属于个体或挂靠性质的为每车80元以上。
  2.中型巴士出租车。采取向运营单位承包或承租运营方式的为每车80元以上;属于个体或挂靠性质的为每车100元以上。
  3.长途客(货)运汽车。采取向运营单位承包或承租运营方式的为每车120元以上;属于个体或挂靠性质的为每车150元以上。
  4.其他运营车辆(如承包经营的公共汽车等)。可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参照上述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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