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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1995]307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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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5 11: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州国税发[1995]307号
文件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1995]307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1-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5]307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5]307号
  全文有效
  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河西新区财税局、发票管理处: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95]478号文件《江苏省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从我市的实际情况出发,为确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统一收购发票真实、正确地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省局“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以下简称‘统一收购发票’)管理规定”,特提出我市加强“统一收购发票”管理的具体贯彻意见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填开“统一收购发票”时,须向所辖税务机关提供书面申请,收购物品清单及付款凭证,并建立相应的收购登记本,明细记载收购物品的名称、收发存数量、单价、金额、出售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地址。收购免税农产品必须由出售人提供自产自销证明。
  二、“统一收购发票”的开具原则上应发生一笔开具一笔,并且不得跨月开具。对个别业务量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采取汇总开具的办法,但时间应控制在五天以内。
  三、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要求,严格管理“统一收购发票”,建立专人保管、专人开具、专人负责制度,并相应建立“统一收购发票”领、用、存登记簿和开具“统一收购发票”的明细账。同时,要妥善保管纳税人申请填开“统一收购发票”时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备核查。
  四、从简便有效的角度考虑,我市“统一收购发票”的式样只采用一种(式样附后),规格统一为187×105=40开,基本联次为四联,分别为:第一一联,存根联,白纸印蓝色,由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发票联,专用纸印棕色,由售货方收执;第三联,抵扣联,专用纸印绿色,由收购方作抵扣凭证;第四联,记账联,白纸印黑色,由收购方作收购的记账凭证。
  五、“统一收购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统一使用国家局指定的镇江大东造纸厂生产的水印纸印制,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中上方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具体按普通发票套印办法办理。
  六、“统一收购发票”由定点发票承印厂印制,由苏州市区印刷厂承印普通发票的单位应在十一月底前向苏州市局票管处上报本地“统一收购发票”的年计划使用量,由票管处统一安排新版“统一收购发票”的印制工作,在十二月中旬前发放到各单位,从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启用新版“统一收购发票”,旧版“收购凭证”同时停止使用。
  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为其开具“统一收购发票”: 1、无固定经营场所;
  2、未办理税务登记;
  3、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进、销项税额的;
  4、纳税态度较差,经营不正常的。
  八、对于纳税户虚报、超报收购金额,除剥夺其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统一收购发票”的权利,不准其抵扣税款外,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九、本意见从九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今后上级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一、“统一收购发票”样张(略)
  二、关于检发的通知(略)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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