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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三发[1996]25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区划调整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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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5 11: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地税三发[1996]25号
文件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三发[1996]25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区划调整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区划调整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规定的通知
宁地税三发[1996]25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区划调整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规定的通知
  宁地税三发[1996]25号
  全文有效
  市地税局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鉴于去年我市行政区划作了调整,现明确对划归城区征管的企业,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所在地的适用税率征收,此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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