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税局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宁财税[1996]78号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宁财税[1996]78号
全文有效
各县、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各县地税局:
现将苏财税[1995]35号转发《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凡符合减免营业税条件的党校所办企业,年减免营业税税款在2万元以下的,由市地税局各分局、县局审批,年减免营业税税款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由各分局、县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
2.凡符合国家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党校所办企业,由各分局、县局审批。但对党校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年减免所得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各分局、县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