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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税局 宁财税[1996]78号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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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5 11: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税局
文件编号: 宁财税[1996]78号
文件名: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税局 宁财税[1996]78号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税局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宁财税[1996]78号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宁财税[1996]78号
  全文有效
  各县、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各县地税局:
  现将苏财税[1995]35号转发《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凡符合减免营业税条件的党校所办企业,年减免营业税税款在2万元以下的,由市地税局各分局、县局审批,年减免营业税税款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由各分局、县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
  2.凡符合国家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党校所办企业,由各分局、县局审批。但对党校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年减免所得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各分局、县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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