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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三发[1996]106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1996年度自行车使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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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地税三发[1996]106号
文件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三发[1996]106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1996年度自行车使用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5-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1996年度自行车使用税的通知
宁地税三发[1996]106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1996年度自行车使用税的通知
  宁地税三发[1996]106号
  全文有效
  宁地税局各分局、各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市将开征1996年度自行车使用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时间
  1996年度自行车使用税定于六月一日开征,十月三十一日截止。南京地区凡个人拥有的自行车,均应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立的征收点办理纳税手续。
  二、征收方式
  此次征收自行车使用税结合公安部门换发牌照证件同时进行(不含五县)。公安部门负责验车、换证、发牌;税务部门负责征、补税款、发放税花、税牌及办理免税手续。
  三、有关政策
  1、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公用自行车免征自行车使用税。其余自行车一律照章征税。
  2、 对免税自行车应由使用单位提供行政介绍信、有关证明,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然后至换牌证点换领免税牌、证。
  3、 自行车使用税年税额四元。新购和报停复驶的自行车,达到或超过半年、未满一年的,按半年计征,税额二元,不满半年的免征。
  4、 对以往年度未纳税者,一律按规定补税(贴“补税”税花),并按年度处以四元罚款;对今年不按规定日期纳税者,除征税外,每逾期15天,加收0.10元滞纳金。以往年度无“税花”者,视同未完税处理。
  四、工作要求
  1、 征收地点及人员配备
  此次换牌、征税工作全市共设置固定办证点19个,流动点2个。其中:城区每区设固定点2个,郊区每区设固定点1个。各换牌、征税点由公安、税务双方派人组成。每个征税点应配2名征税人员。固定点由各区分局负责,流动点由直属分局负责。各单位应主动同本区交警大队联系,协调配合,共同搞好1996年度自行车换牌和征税工作。
  2、 操作程序
  换发牌证时,先由公安部门办理验车、换证手续,手续齐备后,发牌证人员将新牌、证及旧行车证一并交征税人员审核以往年度情况,然后办理征税及补税罚款手续。
  3、 票证管理
  各征收点应做好税花、标志牌、税讫章的配套领用发放和管理工作。缴销手续完备,钱票牌当面点清,确保安全,丢失赔偿。所征税款当天应汇缴入库,确应无法当天入库,第二天应及时入库。
  五、其他要求
  1、 各分局、县局应做好开征前准备工作,安排好征收力量,保证各换证点有足够的征收人员。如征收干部不足,可聘请助征人员,对征收人员应进行培训,明确政策规定和有关职责,方可上岗操作。
  2、 聘请的助征人员的费用,按市局“助征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发放。
  3、 为掌握征收进度,各分局应于每月五日前向市局报送“自行车使用税征收月报表”(见附件)。
  4、 各县1996年度自行车使用税征收工作,一定要按照全市统一的税收政策执行。具体征收时间、征收方式各县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开征时间及方式确定后报市局备案。
  附件: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行车使用税征收月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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