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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标计量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标计标字[1996]77号 南京市标计量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税务登记工作中使用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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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5 11: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京市标计量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标计标字[1996]77号
文件名: 南京市标计量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标计标字[1996]77号 南京市标计量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税务登记工作中使用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5-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京市标计量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标计量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税务登记工作中使用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
宁标计标字[1996]77号



  南京市标计量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税务登记工作中使用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
  宁标计标字[1996]77号
  全文有效
  各县、区标准计量局、国家税务分(县)局、地方税务分(县)局:
  为贯彻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技监局综发[1996]114号“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精神,保证在我市税务换证工作使用统一代码证书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
  一、领证对象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等组织机构(以下简称领证对象)。
  二、领证对象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或换领税务登记证时,必须凭标准计量部门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凡没有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领证对象,税务机关不得为其办理税务登记。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法给予处罚。
  四、领证对象持有二个或二个以上不同代码的,须带所有代码证书和成立批文或登记证书到市代码办公室办理核准手续。
  五、 全市各级标准计量部门应尽快及时为领证对象办理发证手续,并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六、市标准计量部门和市税务部门建立联系制度,相互沟通信息,密切合作,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关于本市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公告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技监局综发[1996]114号“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纳税人办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代码证书对象:
  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学校(以下简称领证对象)
  二 、领取代码证书 的办法:
  (一)领证对象须持编委、工商、民政及有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登记证及复印件到市统一代码办公室办理领证手续。
  (二)县、区属及县、区属以下的机关、事业、企业(不含三资、私营企业)和社会团体持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件到本行政县、区标准计量部门办理领证手续。
  (三)领证对象在办理领证手续时应认真填写《统一代码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交市、区、县代码办存档。
  (四)《统一代码申请表》经审核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受理单位向申请单位颁发统一代码证书。
  (五)领证对象的名称、地址、代码变更或撤销后,应及时到原申领代码证书的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如数上交原统一代码证书。
  三、其他要求:
  (一)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领证对象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换证时必须凭标准计量部门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没有代码证书的,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税务登记或换证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据税法给予处罚。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尚未领取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单位应速办理领证手续。
  (三)我市统一代码证书发放工作于93年就已开展,凡已办理过申请手续而今未领取代码证书的单位,应尽快到原申办部门领取代码证书。
  (四)办证地点及时间:南京市玄武区杨将军巷46号二楼(大门在网巾市新宁中学旁),联系电话:4455076、4504138;周一至周五办理,周六和周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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