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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二发[1996]140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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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地税二发[1996]140号
文件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二发[1996]140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6-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地税二发[1996]140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地税二发[1996]140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局:
  去年,我局曾以宁地税二发[1995]200号文件转发了国空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省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贯彻执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推动了全市代扣代缴税金4000.73万元。但同时在征管上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代扣代缴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其每月所扣的税款应于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如实全面地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税款不足100元的,可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按季将每月所扣税款缴入国库。
  三、扣缴义务人如长期未发生扣缴事项,必须每半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次《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报告表》中各栏应按规定填写,“扣缴所得税额”栏内填写“0”。
  四、同一扣缴义务人通过不同部门或渠道支付给个人各类应税所得的,必须由办税员按实汇总计算应纳税款。
  五、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
  六、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
  七、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八、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代扣代缴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规定不如实申报的,税务机关将按宁地税二发[1996]28号文件予以处罚。
  十、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款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天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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