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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1996]187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生猪销售税收征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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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州国税发[1996]187号
文件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1996]187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生猪销售税收征管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8-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生猪销售税收征管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6]187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生猪销售税收征管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6]187号
  全文有效
  工业园区国税局、各市国税局、市国税局各分局: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生猪销售税收管理的通知精神,针对目前我市各地生猪销售税负不一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平衡税负、公平竞争,现就有关生猪销售的税收管理通知如下:
  1、凡对销售生猪实行定期定额形式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每头生猪的应纳增值税额不得低于20元。
  2、各市可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内,确定本地每头生猪的应纳增值税款,并报市局备案。
  3、凡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立即予以纠正。
  请各地于八月底前将贯彻情况书面报市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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