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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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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苏州国税发[1996]187号 |
文件名: |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1996]187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生猪销售税收征管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6-08-0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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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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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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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生猪销售税收征管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6]187号
全文有效
工业园区国税局、各市国税局、市国税局各分局: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生猪销售税收管理的通知精神,针对目前我市各地生猪销售税负不一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平衡税负、公平竞争,现就有关生猪销售的税收管理通知如下:
1、凡对销售生猪实行定期定额形式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每头生猪的应纳增值税额不得低于20元。
2、各市可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内,确定本地每头生猪的应纳增值税款,并报市局备案。
3、凡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立即予以纠正。
请各地于八月底前将贯彻情况书面报市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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