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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1996]234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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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5 11: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州国税发[1996]234号
文件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1996]234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9-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6]234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6]23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层转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备案标准为:月均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在二万元以上(含)的私营企业以及月均缴纳“两税”在五千元以上(含)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实行备案。
  二、备案内容以附件中《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大户税收情况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要求为准。
  三、报送时间:各单位应于每年二月十日前将上年度情况的《备案表》报送市国税局二处。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略)(县区不发)
  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大户税收情况备案表”(略)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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