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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1996]14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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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5 11: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地税发[1996]141号
文件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1996]14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1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6]14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6]141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1月11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泰州、宿迁市财贸办公室,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履行口扣缴义务。
  二、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到异地施工作业时,必须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项目施工地税务机关要求,及时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三、我省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在异地从事施工作业,凡能及时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核算资料,并在单位所在地结算分配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应在单位所在地扣
  缴。
  四、外省施工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施工作业时,其个人所得税应在施工地扣缴。对要求回企业所在地缴税的,必须符合国税发[1996]127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并经施工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不能提供正确、合法的会计凭证,准确进行会计核算的,可按省局苏地税发[1995]161号文件规定附征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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