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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征发[1997]156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税系统稽查人员廉政守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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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地税征发[1997]156号
文件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征发[1997]156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税系统稽查人员廉政守则》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5-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税系统稽查人员廉政守则》的通知
宁地税征发[1997]156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税系统稽查人员廉政守则》的通知
  宁地税征发[1997]156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税系统稽查人员廉政守则〉的通知》《苏地税发[1997]75号》印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地税系统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1.各分局、县局应将守则中的规定列入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
  2.对税务稽查人员的其他廉政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稽查人员执行稽查任务完毕后,必须将《税务人员纳税检查监督反馈表》交被查对象,由被查对象填写后直接反馈给分局或县局人事监察部门。
  附件:江苏省地税系统稽查人员廉政守则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税系统稽查人员廉政守则》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7]75号 1997年4月25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苏省地税系统稽查人员廉政守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地税系统稽查人员廉政守则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队伍建设,提高稽查人员自身素质,树立税务稽查队伍的良好形象,把各级稽查机构建设成为廉洁、创新、务实、高效的经济执法机构,特制定本守则。
  二、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江苏省地税系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廉政规定。
  三、各级稽查机构内部应建立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稽查人员廉政情况联系卡制度。稽查人员执行稽查任务完毕后,必须把廉政情况联系卡交被查对象,由被查对象填写后反馈给稽查主管部门。
  四、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五、严格税风税纪,着装上岗,礼貌待人,文明稽查。
  六、严禁收受被查对象以任何形式馈赠的各种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难以拒收或无法退还的,应及时汇报上交,由组织处理。
  七、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按受纳税户宴请的规定》,不准接受被查对象的宴请。
  八、不准利用稽查办案之便向被查对象卡、拿、要、报,不准向被查对象借钱、借物、压级压价购物,或无偿占用其财物。
  九、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和其他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十、不得向被查对象提出非工作内容的要求。
  十一、各级稽查机构应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保证举报渠道的畅通。
  十二、严禁将举报内容泄露给举报对象。不得隐瞒、销毁举报材料。
  十三、不得将被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透露给外界。
  十四、不得将对案件处理的不同意见泄露给被查对象。
  十五、不得在少于二人的情况下进行税务稽查和确定处理意见。
  十六、案件定性处理应符合法律程序,遇到疑难问题和新情况,不能下定论的,应及时请示汇报,不准自作主张,擅自表态。
  十七、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实行回避:
  (一)稽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十八、各级稽查机构可根据本守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若干具体的稽查人员廉政要求,公开宣传,以利于纳税人监督执行。
  十九、本守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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