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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征发[1997]181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电信业务使用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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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5 11: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地税征发[1997]181号
文件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征发[1997]181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电信业务使用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6-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电信业务使用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征发[1997]181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电信业务使用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征发[1997]181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邮政电信业务使用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1.凡是在我市(含五县)境内从事邮政电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票人),按规定属于地税机关征管范围的,无论是否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其对外收取营业收入时,必须开具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江苏省南京市邮政电信业专用发票"、"江苏省**县邮政电信业专用发票",或者开具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印有用票人名称的发票(以下简称自印发票)。凡使用、开具其他发票或者票据的,付款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付款,否则,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和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予以处理。
  2.用票人使用的专用发票(含自印发票),发票联票头正中间套印的"发票监制章"的字样、形状、规格、印色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用票人申请领购"江苏省南京市邮政电信业专用发票"、"江苏省**县邮政电信业专用发票"的,各分局、县局应依照《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中关于领购发票的管理规定予以办理。用票人申请自印发票的,各分局、县局应依照《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中关于自印发票的管理规定予以办理。
  4.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邮政电信专用发票的管理和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5.各分局、县局应认真向有关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如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书面报告市局征管处。
  6.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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