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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1997]9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上市公司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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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苏政发[1997]91号
文件名: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1997]9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上市公司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8-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上市公司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苏政发[1997]9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上市公司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苏政发[1997]91号
  全文有效
  1997年8月28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支持上市股份公司的发展,经研究,对我省上市股份制公司在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33%所得税税率的前提下,各地可采取“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即将超过按15%税率征收的部分,经当地政府同意,由地方财政返还18%给企业,并直接进入企业的净利润。
  以上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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