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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二发[1997]279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南京市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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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地税二发[1997]279号
文件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二发[1997]279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南京市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0-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南京市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地税二发[1997]279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南京市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地税二发[1997]279号
  全文有效
  为了加强对广告市场人个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江苏省地税局加强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在南京地区范围内的广告市场中提供名义、形象或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工程中提供劳务并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受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和广告发布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有关所得税事宜。
  本办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受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是指受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委托而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及劳务并取得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直接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受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和广告发布者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人)。
  广告经营者、受委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以及广告发布者应依法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同时,与所在地地税机关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关系。
  扣缴人应当在每项广告制作前五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人情况表》,将在广告中名义、形象及劳务提供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及国籍)、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电话号码等情况提供给主管地税机关。有合同(协议)的应同时报送合同(协议)副本。
  广告发布者应当在每月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同时报送当月发布广告的数量及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名单。
  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等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征税。
  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为广告经营者、广告主提供设计图纸、广告文字等书面材料并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按稿酬所得项目征税;涉及个人版权和著作权转让的,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税。
  纳税人以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形式取得所得,各分局、县局可以根据其所得的形式和价值,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税。
  对于不能准确提供或划分个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及劳务而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各分局、县可以根据市局宁地税征发(96)049号文和宁地税二发(96)006号文有关规定,参照同类广告活动名义、形象及其劳务提供者的所得标准,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所得税额,并报市局备案。
  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每参与一项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所取得为一次;稿酬所得以在图书、报刊上发布一项广告时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提供一项特许权在一项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上述所得,采取分笔支付的,应合并为一次所得计算纳税。
  扣缴人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同时,应当依照市地税局“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并向主管地税机关如实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有》及主管地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分笔取得一次所得和扣缴人应扣未扣或少扣税款以及没有扣缴人的纳税人,应当于取得所得的月度终了后七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扣缴人和纳税人必须接受地税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令其限期补报,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补报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可区别情况,按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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