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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1997]291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 管理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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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州国税发[1997]291号
文件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1997]291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 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 管理的补充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7]291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 管理的补充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7]291号
  全文有效
  工业园区国税局、各市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市国税局发票管理处:
  苏州市局于九七年八月十九日下发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管理的通知,现就纳税人自行印制“销货清单”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行印制“销货清单”纳税人的范围:
  经营商品品种繁多,实行微机管理商品进销存、电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销货清单”且“销货清单”用量较大[年使用量1000本以上(每本25份)]的一般纳税人。
  二、“销货清单”的式样
  纳税人自行印制的“销货清单”必须使用市国税局票管处制定的统一格式,“销货清单”印制统一使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
  三、自印“销货清单”的审批
  各单位必须对纳税人自印“销货清单”严格加以控制。个别纳税人确需自印的,必须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购印发票申请书”,经分局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市区分局报市国税局税政一处审批,县区分局报各市国税局审批,经批准后,由苏州市国税局票管处负责印制。各市少量情况特殊的纳税人,年“销货清单”用量低于1000本的,须报市局一处批准后方可印制。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廿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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