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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征转[1998]24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式样使用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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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5 10: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地税征转[1998]24号
文件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征转[1998]24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式样使用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6-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式样使用问题的紧急通知
宁地税征转[1998]24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式样使用问题的紧急通知
  宁地税征转[1998]2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最近,在检查中发现个别单位不按照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发票式样印制发票,少数用票单位擅自扩大填开范围,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对发票的使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对1995年12月省地方税务局颁布的发票样本中第37页"江苏省××市(县)公路货运运费发票"与第38页"江苏省××市(县)水运货物运费发票"的式样合并为"江苏省××市(县)货物运输发票(新式样附后),原式样作废;对22页"江苏省××市(县)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的式样作部份变动(式样附后),原式样作废。
  二、为减少损失,上述三种发票可继续使用至1998年7月31日。但填开时,"代征费用"一栏不得继续填写。从1998年8月1日起,一律使用改变式样后的发票。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按照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发票样本式样印制发票。对自印发票要从严控制,个别确实需要套印单位名称、根据业务需要自行设计式样的,必须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严禁在一个市(县)范围内擅自设计通用发票式样,已自行设计、印制使用的,从文到之日起停止使用。
  三、目前在税收征管中发现的套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章"的"江苏省公路货运运费统一发票"、"江苏省水运货物运费统一发票"、"江苏省公路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江苏省公路运输统一发票"等均属假发票。各级地税机关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印制、倒卖、使用假发票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局。市、县地税机关要以通知或通告的形式告知所管辖的纳税人,不得使用和接收此类发票,也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附件1:江苏省××市(县)货物运输发票(略)
  附件2:江苏省××市(县)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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