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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锡地三[1998]10号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市级河道清淤以资代劳金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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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锡地三[1998]10号
文件名: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锡地三[1998]10号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市级河道清淤以资代劳金的实施意见
发文日期: 1998-06-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市级河道清淤以资代劳金的实施意见
锡地三[1998]10号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市级河道清淤以资代劳金的实施意见
  锡地三[1998]10号
  全文有效
  1998年6月4日
  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锡政发[1998]100号文件《市政府关于加快清除城乡河道积淤的通知》和锡政发[1998]102号文件《市政府关于组织市区干部职工河道清淤义务工的通知》(下简称《两通知》),决定在无锡市市区范围内征收河道清淤义务工以资代劳金(下称“以资代劳金”)。无锡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市政府《两通知》关于征收管理分工的规定,并经请示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两通知》规定:凡无锡市区(含六个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街道、居委所属企业,不含乡、镇、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地在锡所办企业的在职职工(含外来工,不含下岗人员)及“三资”企业中的中方人员和外来工,都必须按规定缴纳以资代劳金,并由无锡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除市政府另有文件明确外,职工应缴的以资代劳金一律不予减免。
  二、征收期限和标准
  1.征收期限:以资代劳金的征收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到2000年12月底止。
  2.征收标准:
  (1)根据市政府办公室锡政办通[1998]52号补充通知的规定:市各金融单位(含非银行金融单位)、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应承担5个清淤义务工的以资代劳金100元。
  (2)其余列入征收范围和对象的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应承担1个清淤义务工的以资代劳金20元。
  以资代劳金于每年3月底前实行一次性征收(1998年有些特殊情况,可从7月1日开始征收,于8月底前结束)。
  三、征收方法和解缴渠道
  1.按照我局负责征收的范围、对象和标准,并依据企业单位上年末上述职工在册人数,可由各分局、新区财税局按照现行税收征管分工,各自委托辖管企业财务部门在职工工资中集中统一代扣代缴。
  2.各企业单位在向主管地税分局、新区财税局办理以资代劳金代扣代缴申报缴纳手续时,应据实填报由市地税局统一印制的《地方各税(基金、费)缴纳申报表》,经征收分局核实无误后,开具《无锡市基金(费)通用缴款书》。
  3.解缴渠道。各分局、新区财税局征收的以资代劳金应统一解入浦东发展银行无锡市支行,账号:960-4291002459。
  四、征收工作的要求
  1.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河道清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分局分管领导要按市委、市政府要求亲自部署和抓好这项工作;税政征管部门应充分利用税法通报会、大厅显视屏等多种形式抓好对外宣传,同时应认真抓好委托代扣代缴手续的落实;各征收科(所)应视同税收一样,负责抓好以资代劳金的征收工作。
  2.严格把握,认真操作。这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矛盾较多,因此,既要按规定认真操作,又要随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遇到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报告,严禁乱开口子乱表态。
  3.9月15日前将征收工作小结材料报市局税政三处。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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