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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1998]148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统一使用煤气、自来水、石油液化气销售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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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5 10:5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州国税发[1998]148号
文件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国税发[1998]148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统一使用煤气、自来水、石油液化气销售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6-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统一使用煤气、自来水、石油液化气销售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8]148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统一使用煤气、自来水、石油液化气销售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8]14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发票管理处:
  现将省局苏国税发(1998)24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予一并贯彻执行:
  1、凡我市的煤气、自来水、石油液化气供应单位应在1998年6月2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煤气、自来水、石油液化气统一发票使用计划,各单位汇总后在6月25日前报市局审批,并由市局发票管理处根据批准的计划组织安排印制,张家港的发票则直接到张家港市印刷总厂印制。
  2、煤气、自来水、石油液化气统一发票必须套印市局发票监制章,按省局统一制定式样印制,并从1998年7月1日起正式起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对用票单位自印收款凭证的检查清理及销毁,并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煤气、自来水、石油液化气统一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用票单位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江苏省国税局苏国税发[1998]245号《关于统一使用煤气、自来水、石油液化气销售发票的通知》(略)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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