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普通发票开展交叉稽核的实施意见
宁地税征发[1998]167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普通发票开展交叉稽核的实施意见
宁地税征发[1998]167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增加对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在全市(含市辖五县)范围内开展对普通发票交叉稽核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主管地税机关在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时,随机抽取三份纳税人取得的普通发票(非定额发票,下同),并填制《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附后),发往开具发票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稽核。
二、稽核取得发票的合法性应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发票票面合法性。主要检查其票面是否规范,发票联用纸是否为水印专用纸和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否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另外,对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的还要将其名称与加盖的发票专用章所反映的单位和个人核对。
2.发票填写真实性。主要检查取得的发票填写的字迹是否清晰,有无涂改,不复写现象,检查大小写金额、品名、项目、单位名称是否填写齐全,有无漏填,后补或字迹不一样,经手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是否齐全等问题。
3.对外来取得的发票与实际发生经济业务核对。在做好逻辑审核,合法性检查后,重点检查发票的品名与实际发生经济业务是否相符,查明经济业务实际发生情况。
4.检查有无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重点检查有无串规使用地税普通发票的行为,防止出票方利用其他普通发票,达到降低适用税率,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
三、我市开具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后的一个月内,将查核的结果反馈到付款方的主管税务机关。若开具方纳税人系本分局、县局稽管户,则由分局、县局检查管理科传递交办。
四、此次交叉稽核工作应着重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特殊情况可扩展到外地。
五、对于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我局制定的违反普通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有关处罚规定执行。 |